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甲方(发包方):
签约代表:
乙方(承包方):
签约代表: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就建筑工程承包事宜协商一致。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恪守履行。
一、 工程基本情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项目批准单位: 批准文号: (指此工程立项有权批准机关的文号)
项目主管单位: ;施工许可证号:
3、工程地点:
4、工程面积: 本合同全部建筑工程面积共计 平方米(各单项工程建筑面积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二、 工程承包方式
双方商定采取下列承包方式:
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
三、 建设工程图纸的提供
1、本建设工程的图纸由甲方提供,甲方交付的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
2、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乙方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由甲方及时确定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图纸。如发生增加费用(包括返工损失、停工、窝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材料构配件积压的实际损失)由甲方负责。
3、甲方如需设计变更,必须由原设计单位作出正式修改通知书和修改图纸,乙方才予以实施。如发生增加费用(包括返工损失、停工、窝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材料构配件积压的实际损失)由甲方负责。
四、 工程材料供应与保管
1、甲方负责采购供应本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应为符合工程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施工现场,如遇材料供应商坚持只负责送货到甲方房屋楼下或不予送货的情况,乙方应协助甲方将该等材料搬运至施工现场,并及时办理验收手续。甲方供应的材料经乙方验收。
2、甲方负责保管。
3、如由于保管不当的,由负责保管方自行承担责任。
五、 工程期限
1、自 开工,至 竣工,工期共 天,若工程起止日与天数不一致的,以起止日为准。
六、 工程造价
1、本合同项下的工程款为人民币 元整(RMB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2、其中:材料费 元,人工费 元,管理费 元,设计费 元,垃圾清运费 元,税金 元,其他费用: 元
(经双方认可,变更施工内容,变更部分的工程款按实另计)
3、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整作为工程定金,该工程定金自动转为工程款的一部分。且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定金当日开具完整金额的收据给甲方。
4、甲方应在 前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
5、甲方以转账形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 】
账户名称:【 】
账户号码:【 】
6、乙方应在收到工程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开具相应数额的发票给甲方。工程款不包含由此产生的税费,该税费由甲方自行承担。
七、 质量保证金
1、乙方同意支付 元作为工程的质量保证金给甲方,该质量保证金在装修款中扣除。
2、该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证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返还给乙方。
八、 施工准备
1、甲方在开工前申请领取建筑执照;清除施工场地范围内影响施工的原有管线,绿化等障碍物;解决施工用地(包括材料,构件的堆放和中转场地,搭建大型临时设施用地);解决施工用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的接通;
2、乙方在开工前应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和熟悉图纸,参与设计交底,编好施工图预算,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现场平面布置,搭建施工临时设施,安排施工总进度计划,储备材料,加工构件,做好一切施工准备。
九、 工程质量标准
1、乙方必须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派驻代表的监督。
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乙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设备等必须按有关规定提供质量合格证,或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
(2)由甲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设备等必须按有关规定提供质量合格证方可用于工程。对材料改变或代用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发正式书面通知和甲方签证后,方可用于工程;
(3)隐蔽工程必须经发包方检查、验收签章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4)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甲方和当地质量工程监督站。一般事故的处理结果应送甲方和质量监督站备案;重大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单位、质量监督站、甲方等单位共同研究,并经设计建设单位签证后实施。
十、 工程检查验收
1、竣工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的竣工验收规定及施工图纸及说明书、施工技术文件为依据。
2、工程施工中地下工程、结构工程必须具有隐蔽验收签证、试压、试水、抗渗等记录。工程竣工质量经当地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后,甲方须及时办理验收签证手续。
3、工程竣工验收后,甲方方可使用。
十一、 工程质量保修
1、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 年,自甲方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乙方应于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甲方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3、在质量保证期内,凡属工程质量缺陷的,乙方应当及时修复且承担一切费用;如属甲方使用不当人为造成质量问题的,乙方应及时负责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十二、 安全施工与检查
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意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甲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十三、 安全防护
1、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
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乙方应在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