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酒代理合作协议
甲方:
地址:
负责人: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依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实现双赢,经合作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第一条、合作模式
1、乙方通过商超、单位采购、批发、酒店等各种渠道代理甲方销售红酒;
2、甲方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销售提成。
第二条、合作期限
1、合作期限叁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协议到期经双方协商并重新订立协议后可继续合作。
第三条、红酒质量保证
甲方保证向乙方客户出售的红酒在品质、包装、仓储等各个环节符合质量体系各项标准。
第四条、红酒定价
甲方按照市场价格波动,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各类红酒的底线价销售格和最高销售价格,乙方在与客户洽谈过程中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定价标准。
第五条、乙方代理提成
1、以甲方与乙方客户签订合同的销售价格为基础,超出底线销售价格部分为乙方代理提成;
2、合同销售价格中,底线销售价格以内部分的税费由甲方承担,底线销售价格以外的税费由乙方承担。如客户需要开具发票,则乙方应承担的税费从代理提成中予以扣除;
3、经甲方核算后,每月28日向乙方支付上月代理提成。
第六条、销售合同签订
1、乙方只有与客户洽谈的权利,无权进行任何合同签订行为,乙方所有客户必须与甲方签订销售合同;
2、乙方有权知悉甲方与乙方客户签订销售合同的情况,乙方如需调阅合同,甲方应予以配合。
第七条、货款支付
1、乙方所有客户直接向甲方支付货款,乙方无权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收取货款;
2、乙方负有向客户催收货款的义务,对逾期未支付货款或无支付能力的客户,乙方应于合同约定支付期限后5日内向甲方支付客户应付货款;
3、乙方代客户支付货款后,乙方自动获得追偿权,由乙方向客户追偿应付货款。
第八条、展示、零售场所
1、乙方需在安徽省范围内的各商之都商场开辟专门场所对甲方销售的红酒进行展示、零售;
2、展示、零售场所面积不小于 平方米,该场所的装修、货架、红酒保存设施等硬件设备由乙方负责;
3、各展示、零售场所需配备不少于一名专职服务人员,服务人员的培训由甲方负责,服务人员的工资等支出由乙方负责;
4、甲方应及时向各展示、零售场所提供红酒及相应宣传资料;
5、各展示、零售场所的内的储备红酒由乙方负责安全保管,如红酒遭到损毁或丢失,乙方应以销售底价向甲方支付损失;
6、零售价格应严格按照甲方指导价格进行,乙方每月20日将各展示、零售场所销售的货款交给甲方,甲方核算乙方零售代理提成。
第九条、甲方监督指导权利
1、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通过谈话、市场调查、财务分析、零售场所巡查等各种方式对乙方的代理行为进行监督;
2、甲方应积极对乙方的代理行为做出合理性指导,帮助乙方开展市场拓展和代理销售;
3、甲方对于乙方不符合要求的代理行为可以要求乙方予以及时改正,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改正并对甲方产品或企业造成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