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宗旨为规范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标签管理适用本办法生产仅供出口销售的化妆品标签应符合进口国相关规定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标签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制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书第四条监管部门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标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签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原则要求化妆品标签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与批准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第六条信息公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主动公开注册或备案化妆品的标签信息供公众查询监督第七条标签要求化妆品标签必须确保所载标识内容完整清晰不得有印字脱落或者粘贴不牢等现象不得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第八条标识内容化妆品标签应至少标注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二生产者名称地址三实际生产加工地四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及产品标准号五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六全成分表七保质期限八净含量九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