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处理探析
2006-5-31 【大 中 小】【打印】
一、现行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我国增值税严格实行“价外计税”的办法,即以不含税的价格为计税依据。同时,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实行税款抵扣制度,按购进扣税法原则计算应纳税额。因此,货物和应税劳务的价款、税款应分别核算。
为准确反映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和缴纳情况,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对增值税业务进行核算。同时,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再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并按规定进行核算。具体规定如下:
(一)“进项税额”。企业在国内采购货物、接受应税劳务等经济业务均应以所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确认进项税额。进口货物应按海关提供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确认进项税额。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农产品可按其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确认进项税额。外购或销售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