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验收办法
1 总 则
1.1 为规范我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验收工作,根据水利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结合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小型水库的除险加固工程。山塘的除险加固工程可参照执行。
对新建或以扩建为主结合除险加固的小型水库工程或总投资大于500万元的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1.3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验收分为分部工程验收、完工验收和竣工验收。
1.4 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并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检查工程是否具备恢复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总结经验教训,并对工程作出评价;及时移交工程。
1.5 验收工作的依据是有关法律、规章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合同,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1.6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1.7 工程进行验收时必须要有质量评定意见:
1 按照水利行业现行标准SL176-9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进行质量评定。
2 完工验收必须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价意见。竣工验收必须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定报告;竣工验收组在其基础上鉴定工程质量等级。
1.8 验收工作由验收组(组)负责,验收结论必须经2/3以上验收组成员同意。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原则上由验收组(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有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有1/2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应报请验收主持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1.9 验收组(组)成员必须在验收成果文件上签字,若有保留意见应在验收鉴定书中明确记载。
1.10 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负责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项目法人的要求及时完成。
1.11 验收所需费用列入工程概算,由项目法人列支。
2 分部工程验收
2.1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是该分部工程所有单元工程已完建且质量全部合格。
2.2 分部工程验收由验收工作组负责,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或监理主持,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单位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2.3 分部工程验收的主要工作是:鉴定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按现行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评定工程质量等级;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2.4 分部工程验收的成果是“分部工程验收签证”,其格式见附录A。签证原件不少于4份,暂由项目法人保存,待竣工验收后分送有关单位。
2.5 分部工程验收的图纸、资料和成果是竣工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必须按竣工验收标准制备。
3 完工验收
3.1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完工后,应在2个月内组织完工验收。
3.2 完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建。
2、泄洪设施运行正常,有关观测设备已安装,具备恢复正常运行条件。
3、完工验收有关工作报告、工程质量评价意见已准备就绪。
3.3 完工验收由水库主管单位主持,验收小组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
3.4 完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审查有关报告,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完成;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和工程质量,初评工程质量等级;对工程缺陷提出处理要求;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工程恢复蓄水运行。
3.5 完工验收成果是“完工验收工作鉴定书”,其格式见附录B。鉴定书原件不少于5份,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28天内,由验收主持单位行文发送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有关单位。
3.6完工验收有关工作报告可由项目法人组织各有关参建单位联合编写。
3 竣工验收
4.1 竣工验收应在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完工后,经历一个汛期或正常水位蓄水考验后的3个月内进行。
4.2小型水库的竣工验收可以采用以县(市、区)为单位按年度建设计划集中或分批进行验收的形式。
4.3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工程已按批准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工程能运行正常。
2 管理条件已经具备,抢险道路、水位尺、管理房已建成。
3 水库管理或巡查人员已经落实到位,水库管理制度已建立。
4 工程质量已评定,有关验收报告已准备就绪。
5 有关技术资料已整编、归档。
6 工程投资已经全部到位。
7 竣工决算已经完成,并已经由相应资格的审价机构审查及通过审计部门的竣工审计。
4.4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小(一)型水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小(二)型水库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理部门主持;经济管理权限扩大的县(市),按设计审批权限确定主持单位。
4.5 竣工验收工作由竣工验收小组负责。竣工验小组由主持单位、地方政府、财政、水利等部门,质量监督、投资及管理等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管理单位不参加验收小组,但应列席验收小组会议,负责解答验收小组成员的质疑。
4.6 项目法人应提前28天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送达验收主持单位,验收主持单位在接到项目法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会同有关单位,拟定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成员单位等有关事宜,批复验收申请报告。在竣工验收14天前,项目法人应将有关验收资料送验收成员单位各1套。
4.7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审查竣工验收有关工作报告;检查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鉴定工程质量;检查工程档案资料;协调处理有关问题;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4.8 竣工验收会一般工作程序。
1 检查工程。
2 确定并宣布竣工验收小组成员名单。
3 听取项目法人“竣工验收综合工作报告”、质量监督单位“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4 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5 竣工验收组委员和被验收单位代表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4.9 如果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验收小组可采取停止验收移交,并级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4.10 竣工验收的成果是“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C。“竣工验收鉴定书”是工程移交的依据。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28天内,由验收主持单位行文发送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有关单位。
4.11 “竣工验收鉴定书”原件的份数,应满足验收主持单位以及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项目法人、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监理等单位各1份的需要。
竣工验收遗留问题,由竣工验收小组责成有关单位妥善处理。项目法人应负责督促和检查遗留问题的处理,及时将处理结果报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竣工验收有关工作报告可由项目法人组织各有关参建单位联合编写。
竣工验收综合工作报告编制大纲
1、工程概况
工程位置、工程布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主要建设内容,安全技术认定和加固方案的批复等过程。
2、主要项目施工过程及重大问题处理。
主要项目以及重要临建设施的开工完工日期、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重大设计变更以及对工程建设有较大影响的事件等。
3、项目管理
3.1 机构设置及工作情况。
包括建设、设计、安全技术认定、监理、施工、质量监督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