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验收办法
1 总 则
1.1 为规范我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验收工作,根据水利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结合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小型水库的除险加固工程。山塘的除险加固工程可参照执行。
对新建或以扩建为主结合除险加固的小型水库工程或总投资大于500万元的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1.3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验收分为分部工程验收、完工验收和竣工验收。
1.4 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并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检查工程是否具备恢复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总结经验教训,并对工程作出评价;及时移交工程。
1.5 验收工作的依据是有关法律、规章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合同,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1.6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1.7 工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