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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G运输车辆租赁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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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验 上传于:2024-06-02
合同编号: CNG运输车辆 租赁合同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目 录 1.总则 2. 租赁物 3.租赁期限 4.租金及支付期限 5.双方责任 6. 租赁物的交付 7.违约责任 8.不可抗力 9.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0.争议的解决 11.通知 12.合同的生效及其他事项  压缩天然气罐车租赁合同 出租人(甲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营业执照号: 身份证号: 承租人(乙方):中 分公司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 法定负责人: 1.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专用天然气罐车租赁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2 租赁物 2.1 本合同中所称的租赁标的物为高压天然气运输专用罐车及牵引车辆(以下简称租赁物) 2.2甲方共计提供租赁物 3 部出租给乙方用于压缩天然气储气及周转用车。(租赁物详细情况见附件一) 3 租赁期限 3.1 租赁期限为一年,自 2013年 7月 1日至 2014年6月30日。租赁期不得超过租赁物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3.2租赁期满乙方需要续租的,应当在期满前7日内通知甲方,经协商一致后,双方办理续租手续。 3.3 若甲方在租赁期间转让租赁物的,甲方需提前7日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租赁物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所有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3.4 在同等价位下,租赁期满后,乙方享有续租的优先权。 4 租金及支付期限 4.1 甲方牵引车一台,压缩天然气罐车两台,每月租金 ¥80000元整(人民币捌万圆整)。此价格包含税金,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相应发票。 4.2 支付方式:乙方租金按 次汇入甲方指定的以下账户: 收款人: 开户行: 银行账号: 甲方应对上述账户信息的真实性、安全性、准确性负责,否则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4.3 支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日内,乙方每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 (上个月/全年)的租金。 4.4 甲方应按支付时间出具租赁税务发票,甲方延迟出具发票时,支付时间顺延。 5 双方责任 5.1 甲方保证交付乙方的租赁物性能良好,符合压缩天然气运输要求,并具备相关的运营许可手续。甲方须向乙方随车提供租赁物的行驶证、营运证、车辆购置税等税费交讫证、交强险及承运人责任险等保险单据、车辆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二级维护及罐检报告,等相关营运性质证照、单据。如因租赁物质量瑕疵造成乙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5.2 甲方保证租赁物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利或权利瑕疵,负责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5.3甲方负责办理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运人责任险等保险,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费用及租赁期内的罐检费用、二级维护费用、证照审验费用。租赁期内发生的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及停车费由乙方承担。 5.4 租赁期间,乙方须严格按照产品技术条件及使用说明的要求使用租赁物,并做好租赁物的日常维护保养;轮胎、刹车片等配件磨损达到使用寿命后及时更换;租赁物发生故障时,及时维修。由此产生的维护费用、配件费用、修理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在不影响乙方工作的前提下,甲方有权随时检查租赁物的使用完好情况,乙方应提供相应便利,如发现乙方未按照要求使用、维护租赁物,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改进要求。 5.5 租赁期间因车辆事故或交通事故所发生的费用,除由保险公司支付外,剩余部分由乙方承担,甲方须积极配合乙方提供保险需要的相关资料、凭证;但因甲方隐瞒租赁物质量瑕疵造成的事故除外。 5.6 乙方保证租赁期内按租赁物功能合理使用,保持租赁物的完好,但正常使用造成的磨损除外。 5.7乙方必须积极配合甲方办理车辆行驶证的年检、车辆二级维护手续。 5.8 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将租赁物用于运输、储存压缩天然气外的其他用途,不得转租、转借、转卖。 5.9乙方保证及时支付甲方租金,甲方应当同时向乙方出具正式发票。 6 租赁物的交付 6.1 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甲乙双方在甲方公司停车场地共同办理车辆的租赁登记手续并移交相关的一切运营证照,共同签署“租赁物交接确认书”。 6.2 租赁物交接时,甲方应当向乙方说明当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租赁物质量瑕疵,并在“租赁物交接确认书”上标明。 6.3 租赁期满后,乙方将租赁物运送至甲方公司停车场地,并办理相关手续进行租赁物交接,签署“租赁物收回确认书”。甲方对租赁物的毁损有异议的,应当在双方签署“租赁物收回确认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否则视为租赁物完整无非正常损害。 7 违约责任 7.1 在租赁期内,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租赁物不能正常使用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7.2 在租赁期间内,由于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毁损或灭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7.3 甲方在租赁期内没有法定事由任意解除合同的,除应返还乙方剩余租金外,还应当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7.4 乙方延期支付租金的,乙方须按照应付租金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7.5 甲方违反本合同5.1条约定,延迟交付租赁物或相关证照手续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应付每台月租金总额的 20%作为违约金。 7.6 如甲方怠于履行双方约定的应由甲方交纳的各种保险、证照办理及年审、危险品安全管理等费用的义务,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租赁物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应付每台月租金总额的 20 %作为违约金。 8 不可抗力 8.1 由于法定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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