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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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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学院文件 嘉院科字〔2011〕2号 ─────────────────────────────── 关于印发《嘉兴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第3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原《嘉兴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嘉院科字〔2008〕5号)、《嘉兴学院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嘉院科字〔2008〕6号)同时废止。 嘉兴学院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 嘉兴学院办公室 2011年2月24日印发 ────────────────────────────────────────── 嘉兴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学校师生员工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有效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国家及浙江省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的各学院、各部门、直属各单位的在职教职工、在读学生、聘用人员(包括临时在我校的工作人员和进修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1.专利权; 2.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及其邻接权; 3.商标权(本校的校名、徽章、标记以及其他服务标记); 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5.商业秘密; 6. 技术合同权利; 7.动植物和微生物新品种权; 8. 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或依法由合同约定归属于学校的知识产权。 第二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四条 学校对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包括校名、校标和其他服务标记拥有专用权。 第五条 学校的名称、拥有的商标及其它服务性标志,包括但不限于“嘉兴学院”、“嘉院”、“嘉大”及嘉兴学院的徽、标(包括Jiaxing University)等,以“嘉兴学院”及其无形资产的名义设立机构、签署协议时,应经学校授权使用。 第六条 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布图设计,其著作权、布图设计专有权由学校拥有。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拥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学校拥有:(一)主要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拥有的职务作品。计算机软件应办理登记。 第八条 为完成学校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第七条规定情况外,著作权由完成者拥有。学校在其业务范围内对职务作品拥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学校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九条 执行学校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其他技术成果,属学校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 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学校。专利权被依法授予后归学校所有。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由学校拥有。 上述“执行学校任务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1. 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在完成科研计划课题或合同课题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自选课题、自筹经费完成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 2.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 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退或调离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上述“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利用学校的资金、设备、原材料、试验条件、场地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技术基础,以及利用学校的名义筹集或获得的资金、设备、品种、原材料、试验条件、场地等。 第十条 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等,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利益分享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执行政府科研计划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合同另有约定外,由学校拥有。 第十一条 在学校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学生、研究人员,在校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本校研究课题或者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技术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应当归学校所有。进入博士后流动站的人员,在进站前应就知识产权问题与流动站签订专门协议,并报学校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发以及接受国内外单位或个人委托进行研发,需订立书面合同,并对知识产权归属及利益分配加以约定。 第十三条 在执行学校科研、经营、管理等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并不对外公开的信息、资料、程序等技术秘密、营业秘密、管理秘密属于学校所有。有关人员对其均负有保密义务,应按学校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有关领导、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的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并下设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设在学校科技处),主管学校知识产权工作,处理知识产权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 制定学校知识产权发展的政策和规定; 2. 审查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规划及计划; 3. 指导、检查、监督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的工作执行情况; 4. 处理学校知识产权争议; 5. 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的职责是: 1. 草拟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有关办法、规划及计划; 2. 开展知识产权管理研究,培训知识产权管理骨干,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及有关政策法规; 3. 组织学校校名、校标和重要服务标记的商标注册与维护; 4. 组织和推进知识产权的转让、许可与实施; 5. 协助学校知识产权领导小组调解、处理有关学校知识产权争议,接受师生员工有关专利等知识产权法律事务咨询; 6. 审查有关学校知识产权合同; 7. 对学校所属单位和部门进行知识产权的考核、评估,落实知识产权的奖励和报酬等政策; 8. 填报上级主管部门需要的有关知识产权的资料及报表,登记、整理和归档有关知识产权档案文件; 9. 其他有关学校知识产权的日常管理事务。 第十七条 学校师生员工开展科技应用开发项目申请或签订技术合同之前,应当进行专利文献及其相关文献的检索,以避免重复研究或开发,防止产生知识产权纠纷。在研究开发过程中要进行专利信息跟踪,根据信息的变化调整研究开发策略。 第十八条 在科研工作进行过程中或完成后,对有必要申请专利的内容,及时组织申请专利;保密技术若符合专利申请规定的应申请保密专利;对不宜申请专利但有价值的技术秘密,应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予以保护。 第十九条 向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的转让或许可时,应经学校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审核,报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批准并签字后,方可签订合同。 第二十条 来学校工作、学习、进修、合作研究的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应与学校人事部门签署《嘉兴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承诺书,明确在学校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应归学校所有或者双方共有。上述人员在离校前,应将在学校期间的全部管理资料、经营资料及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施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等交回学校。所属部门有责任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并不得允许上述人员擅自复制、发表、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科技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原始技术资料的完整性。科研工作完成后课题组应当将全部实验记录、数据、代码、报告、手稿、图纸、声像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否则,管理部门有权不予验收,不予申请成果鉴定与奖励申报、不予计算科研业绩。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在办理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及调离手续前,应将其在原单位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源程序)等交回原单位,否则不予办理相关离校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校师生员工申请非职务专利,登记非职务计算机软件和其他各类非职务作品著作权的,以及进行非职务专利、非职务技术成果、非职务作品转让或许可的,应当向学校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申报审核。对于符合非职务条件的,学校出具相应证明。 第四章 知识产权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实施是指学校对职务发明创造专利及计算机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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