肿瘤登记报告管理制度
肿瘤登记报告是一项按一定的组织系统,经常性地搜集、贮存、整理、统计分析,并评价肿瘤发病、死亡和生存资料的统计制度。肿瘤登记报告作为肿瘤防治工作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探索肿瘤病因及其流行规律,制定和落实各项综合防治措施的重要依据。
一、登记报告
(一)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1.报告单位:XX市范围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2.报告人:执行职务的所有医务人员均为责任报告人。
(二)报告范围
本市辖区内的常住人口(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符合下述条件的,均需填写“XX市肿瘤病例报告卡”:
1.在门诊、住院诊治时,经本院临床诊断及通过生化、病理、CT、B超、内窥镜、手术、尸检等检查手段确诊的恶性肿瘤和中枢神经系统的良性肿瘤患者。
2.既往已确诊或在外地诊断后首次来本医疗机构复诊和治疗的恶性肿瘤和中枢神经系统的良性肿瘤病例。
(三)报告内容
按照“XX市肿瘤病例报告卡”(以下简称“报告卡”,详见附件3),填报患者的一般情况和肿瘤诊治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1.肿瘤患者一般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电话、身份证号等。
2.肿瘤患者疾病信息:如诊断、病理类型、诊断依据等。
3.肿瘤患者死亡信息:如死亡日期、死亡原因等。
4.填报人员信息。
肿瘤分类编码使用《国际疾病分类(ICD-10)》(第十次修订本),并同时使用ICD-O进行编码。编码由各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统一填写。
(四)报告流程
1.医院门诊部、住院部、肿瘤诊断相关科室(病理、检验、内窥镜、放射、超声波、同位素)的医生对当日发现的肿瘤病例(在报告范围内的),及时填写肿瘤报告卡,并在患者病历上注明“肿瘤已报”。
相关各科设专人负责每日肿瘤报告卡的收集、整理和质量检查,登记后交院内分管肿瘤报告工作的科室。
本单位肿瘤登记报告管理科室接到肿瘤报告卡后,在《恶性肿瘤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同时将登记数据录入电脑数据库中(如:Excel表格等),经质量审核、院内查重并剔除重卡后,于每月10日前将上一个月的肿瘤卡片集中报送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在建立居民健康档案、新农合报销或日常诊疗等工作过程中发现的肿瘤病例(在报告范围内的),经核实患者的基本情况后,在《恶性肿瘤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同时将登记数据录入电脑数据库中(如:Excel表格等),并填写《XX市肿瘤病例报告卡》,进行质量审核并查重后,于每月10日前逐级将上一个月的肿瘤卡片报送至所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各县、区疾控机构对医疗机构每月报送的肿瘤报告资料,首先剔除非恶性肿瘤(中枢神经系统良性肿瘤除外)和非本辖区常住户口病例,然后进行逐例、逐项地审核、查重、编码与录入计算机。对上述过程中发现的肿瘤报告资料中的缺项、漏项、逻辑错误等,要及时与填报单位进行核对、补填或更正。 二、登记报告资料的管理
(一)审核
医疗机构恶性肿瘤登记报告工作的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