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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委托担保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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脸红心动 上传于:2024-06-27
委托担保合同 编号:[XX委保字] 被保证人(甲方): 经营项目: 经营项目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手机: 保证人(乙方):XX市XX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XX市XX大路163号(市工商局东侧) 电话: 传真: 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及所附文件资料,同意为甲方向_ 行(以下简称受益人)以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甲、乙双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陈述与保证 1.1甲、乙双方依据中国法律均具备签定本合同的主体资格。 1.2甲、乙双方知悉并同意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 第二条 主债务种类及数额 乙方为甲方担保的主债务为依据甲方与受益人签定的编号为 的合同(以下称主合同)项下的   贷款,人民币(大写)   元。 第三条 主合同履行期限 3.1主合同履行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如有变更,依主合同之约定。 第四条 保证方式 4.1乙方为甲方向受益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 保证范围 5.1具体保证范围以乙方与受益人为主合同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保函等法律文件约定的保证范围为准。 第六条 保证期间 6.1乙方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 第七条 反担保措施 7.1主债务由下列当事人向乙方提供反担保: 7.1.1反担保人:    反担保合同名称及编号: 7.1.2反担保人:    反担保合同名称及编号: ………………………………………………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8.1有权了解甲方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等文件资料。 8.2保证期间,受益人正式通知乙方承担保证责任时,乙方可采用下列方式支付: 8.2.1通知甲方向受益人支付; 8.2.2通知反担保人支付; 8.2.3乙方代偿。 8.3自主债务逾期之日起,甲方向乙方每日按万分之伍比例支付担保费。 8.4乙方因履行保证责任而代偿的,有权向甲方及反担保人追偿收回代偿资金本息及相关费用,并自代偿之日起,有权按照每日千分之二比例向甲方收取罚息。 8.5乙方依法享有与甲方同等的对主债务的抗辩权,乙方的此项权利不因甲方放弃对主债务的抗辩权而丧失。 8.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受益人提前解除主合同: 8.6.1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甲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 8.6.2甲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8.6.3甲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8.6.4甲方丧失商业信誉; 8.6.5甲方未履行主合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且足以影响其履行债务的能力; 8.6.6甲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8.7 如果甲方违反本合同之任意一项义务,乙方均有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请求法院责令甲方严格依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先诉权的确定)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9.1甲方应按照下列要求向乙方支付费用: 甲方应当向乙方交纳评审费、担保费、贷后管理费。 支付标准:担保年费率为担保金额的2.5%; 实地考察及评估、评审费率为担保金额的1%; 贷后管理费为担保金额的0.5%(不需监管的不收此费)。 主债务履行期超过壹年的,主债务履行期内每年度交纳一次实地考察及评审费。 实地考察及评审费人民币: 元整 担保费人民币: 元整 贷后管理费人民币: 元整 实地考察及评审费、担保费、贷后管理费的交纳时间为:本合同签定日。 9.2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延迟向乙方交纳费用的,经乙方同意后,每日按迟延交纳费用的金额的万分之伍向乙方支付罚金。 9.3甲方提前清偿主债务的,实际使月资金时间不足约定期50%的,乙方退还甲方50%担保费。其它费不退还。 9.4必须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状况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每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9.5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主合同项下的信贷资金,不得挤占、挪用。 9.6应积极配合并自觉接受乙方对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主合同项下信贷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 9.7甲方及其投资者不得抽逃资金或转移资产。 9.8在未偿清主债务之前,未征得乙方同意,不得用主合同项下的信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9.9在偿清主债务之前,甲方如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其对主债务的还款能力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 9.10反担保保证人出现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被撤销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况,部分或全部丧失与主债务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者作为主债务的反担保物价值减少、意外毁损或灭失,甲方应当及时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反担保。 9.11在偿清主债务之前,甲方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变更等情形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 9.12在偿清主债务之前,甲方如发生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兼并、分立、合并、申请停业整顿、申请破产等足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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