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总监聘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 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乙方(受聘人): 身份证号:
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就甲方聘请乙方就任甲方财务总监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岗位名称
甲方聘任乙方就任甲方的财务总监。
第二条 合同期限
乙方的任期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其中: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试用期。
第三条 工作地点
乙方的工作地点由甲方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第四条 工作时间
乙方的工作时间由甲方根据甲方的规章制度安排。
第五条 财务总监的岗位职责
1、在董事会和总经理领导下,总管公司会计、报表、预算工作,严格遵守有关财经纪律和经济法规,协助总经理做好公司的财务工作。
2、组织制定完善的财会制度和相应的实施细则,经批准后严格执行,对其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制止、纠正,严重的应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
3、负责拟定公司的年度财务收支、资金需求、成本费用、现金流量等计划,参与制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包括利润计划、资本投资、销售前景),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4、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开展经济活动分析,组织编制公司财务计划、成本计划、努力降低成本、增收节支、提高效益。
5、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各项财务计划执行情况,提出财务分析报告,并提出加强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的建议,供公司领导参考。
6、主持或参与审查、拟订公司重要经济合同、协议,组织审核项目预决算、用款方案、原辅材料供应计划。
7、掌握税收政策,负责与税收机关的协调,制定和管理税收政策方案及程序。
8、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核算的组织、指导和数据管理体系,以及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
9、负责对所有下属企业的财务监督与协调,审核所有上报的财务报表,及时回答公司领导、股东、政府部门的质询。
10、组织统一调度公司资金,重点负责向金融机构融资。
11、拟订年度经营利润分配草案及其他财会资料供公司董事会决策使用。
12、负责指导、管理、监督财务部下属人员的业务工作,改善工作质量和服务态度,做好下属人员的考核和奖励惩罚工作。
13、完成总经理临时交办的工作。
14、其他:
第六条 工作纪律和保密要求
1、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
2、不得从事与公司相竞争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3、不得利用职权收取贿赂或者谋求其他非法报酬;
4、乙方不得将甲方的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擅自公开或出让。
5、乙方离开聘用单位十五年内,不得非法使用甲方的秘密资料,不得侵犯甲方的经济权益,否则追究侵权责任。
6、其他约定:
第七条 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并根据国家规定,为乙方提供保障安全和健康的工作条件和环境。
第八条 工作报酬
(一)报酬的计算
1、乙方在试用期间的报酬为:
2、试用期过后,甲方聘任乙方的,乙方受聘期间的报酬构成为:
(二)报酬的发放
1、薪金发放时间为:每月 日前发放上月薪酬;
2、薪金的发放方式:甲方通过银行转帐的形式将乙方薪金转入乙方帐户内。
第九条 保险福利待遇
1、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职工公休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假期的待遇按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2、甲方按照国家及所在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建立基本社会保险。
3、其他约定:
第十条 陈述和保证
1、甲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其有权进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2、乙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保证所提供的个人资料内容的真实性;
(2)其具有签订本合同的行为能力和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并且其与甲方签订本合同的行为不会导致甲方因此承担任何对第三方的责任;
(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岗位聘任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办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效力不变。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任合同自行终止:
(1)聘任合同期满,或聘任合同约定终止聘任合同的条件出现;
(2)甲方撤消或解散。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聘任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不胜任岗位要求;
(2)乙方严重失职、渎职,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
(3)乙方年度考核不合格;
(4)乙方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
(5)乙方因私出境逾期不归;
(6)乙方不履行聘任合同;
甲方依据上述条款解除乙方聘任合同,乙方应在30日内办妥终止聘任关系手续。
4、乙方在聘期内被劳动教养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聘任合同自行解除。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任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
(2)乙方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经过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
(3)聘任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任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
6、甲方提出解除聘任合同,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决定并签署意见。
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终止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
(2)乙方是实行计划生育的女性,且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
(3)乙方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对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如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终止聘任合同)。
8、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聘任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1)在试用期内;
(2)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工作条件恶劣,严重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