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总监劳动合同
甲方(聘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聘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经双方友好协商,特就甲方聘请乙方为其财务总监之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兹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聘用岗位
根据甲方长期发展及公司运营需要,甲方特聘请乙方为其财务总监。
薪资报酬及福利待遇
甲方就该工作岗位实行固定薪酬制度,在本合同聘用期间甲方依照______元/月(人民币)的薪资标准,定期向乙方支付薪资报酬。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将依据公司运营情况及员工的工作实绩给予乙方年终奖金等津贴;
甲方为乙方提供用车便利;
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等休假安排。
工作时间
甲方采取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即乙方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甲方由于工作经营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加班加点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如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延长工作时间的,不受上款规定限制。
合同期限
本合同聘用期共计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工作职责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依据本合同及甲方相关制度,乙方应履行以下职责:
项目成本及未来收益分析及预测;
组织领导公司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审计监察、存货控制等方面工作,加强公司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参与制订公司年度总预算和季度预算调整,汇总、审核下级部门上报的月度预算,召集并主持公司月度预算分析与平衡会议;
负责重要内审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掌握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及时向总经理汇报工作情况;
主持制订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预算管理、审计监察、库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落实情;
组织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保障公司合法经营,维护股东权益;
按规定审批从银行提现金的作业;
负责审核签署公司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报告、会计决算报表,会签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
参与公司投资行为、重要经营活动等方面的决策和方案制定工作,参与重大经济合同或协议的研究、审查,参与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
做好财务系统各项行政事务处理工作,提高工作效能,增强团队精神;
组织做好财务系统文件、资料、记录的保管与定期归档工作;
组织做好保密工作;
代表公司与外界有关部门和机构联络并保持良好合作关系;
公司现金流使用的统一规划。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规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甲方应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乙方参加必要的业务知识培训。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的权利:
根据公司日常业务的实际需要,为乙方安排财务相关工作,分配具体工作任务;
监督检查乙方工作情况;
在乙方工作成绩突出或对甲方有重大贡献时,给予奖励;对乙方工作中发生的违章违纪行为,予以处罚。
甲方的义务:
使乙方及时获取薪资报酬;
使乙方合理享受规定的待遇;
为乙方履行职务提供一定的工作条件;
依法维护乙方在履行职务时的合法权益。
乙方的权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以下权利:
依法履行财务总监职务,按时完成甲方交付的工作任务;
获取薪资报酬;
对甲方财务的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辞职(须提前30天提出书面申请)。
乙方的义务:
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乙方所接触的各种文件、资料等信息,均属甲方商业经营秘密,乙方有义务对其保密,不对外扩散;
不得以个人名义在甲方以外的任何单位担任要职或兼职,或从事与甲方利益有冲突的业务;
按时完成甲方指派的工作任务;
积极服从上级主管的工作调动;
爱护甲方的财产;
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因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