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广告位租赁合同
甲方(承租方):
乙方(出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本广告位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广告位基本情况:
1、广告位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 (详见附图)
2、广告牌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
3、广告牌制作材料:钢骨架、面贴镀锌铁皮
4、广告画面:高精度电脑喷画
第二条 租赁期限:
该广告位租赁期限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以实际发布时间为准)。
第三条 合同总额和付款方式:
1、 广告牌发布费总金额共计人民币: (含税)。
2、 上述费用包括乙方对该广告的制作、发布、维护等。
3、 广告发布费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付款,即 元整。
第四条 双方责权:
(一)甲方责任:
1、甲方须及时提供乙方报批报建所需的文件资料,否则因此引发的一切责任乙方概不负责。
2、甲方有权决定广告发布内容,但必须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
3、甲方须及时向乙方提供广告发布相关信息。
4、甲方在发布广告时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广告规定办理好有关手续及缴交有关费用。
3、广告其制作材料、施工费等一切费用由甲方自行支付,施工安装均需达到安全生产要求及广告牌美观、完整。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应遵守广告发布、制作的相关约定。
2、在合同期内,除初始画面外,乙方可根据甲方需要,允许甲方更换广告画面。
3、乙方负责做广告维修和保养工作。广告画面出现损坏,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于三天内修复;
(三) 租用期内:
甲、乙双方不能无故终止合同,但如因市政或城市规划要求等原因导致甲方广告位不能使用时,则双方不负责任何赔偿责任,其租金乙方按甲方所租用实际时间计算。如果双方同意移址重建,另签补充合同。如因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造成双方不能履行合约的,双方免责。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