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位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东兴市东方商业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方)广西东兴长和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就广告位出租及发布有关事项进行友好协商并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甲方同意该广告位位于东方超市右面(金源大酒店三楼顶户外广告位)租给乙方制作房地产广告。广告位置壹个,规格约4.5米×18米。
广告位租赁时间为壹年(即从2008年 月 日至2009年 月 日止),每年广告租赁费为人民币8000元/年(大写:捌仟元整)。
付款方式:双方签定合同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年租金总额的50%给甲方,即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元)。在广告正式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即(从2008年 月 日至2009年 月 日)的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余下的出租金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元)。
乙方负责广告的审报、广告发布费、制作费、安装费、电费方面等费用。如乙方在安装过程中所发生故障、事故或安全原因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相关法律责任,甲方概不负一切责任。电费支付方式:乙方须安装一个独立电表(电表费用自理),并于每个月20日之前将电费支付给甲方。(在租期内灯光维护由甲方负责)
租赁期满时如乙方需要继续租赁,必须提前30天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在合同期满前10天向乙方正式作出答复。
如乙方承租的广告位转租、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终止合同并收回广告位,如造成甲方损失,乙方负责全额赔偿。所交租金不再退还。
除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