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私营企业的劳动管理,保障经营者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私营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和有关劳动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私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劳动政策和有关劳动管理的法律规定,建立健全劳动管理制度。
第三条 私营企业职工应当以积极的态度从事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四条 私营企业经营者不得打骂、虐待和侮辱职工。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镇私营企业,农村私营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企业用工和劳动合同
第六条 私营企业享有用工自主权,可根据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的需要,确定职工数量,招用条件和考核办法。
私营企业用工,应当主要在城镇招收,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登记。不得招用在校学生,禁止使用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
第七条 私营企业用工必须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签订后,需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鉴证并备案。
私营企业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
第八条 劳动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职工劳动的质量和数量要求;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