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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习报告[实习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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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熱線 上传于:2024-04-09
法律实习报告[实习报告]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院 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 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 助和努力。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 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 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 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 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 书记员的工作, 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 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 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 将理论与 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 评价。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 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 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郭继魁 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xx年4月 29 日作出 《xx) 四西民二初字第 349 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 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 xx 年7月 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 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鬼、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 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 委托代理人胡振 侍,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 委托代理 人劳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 司)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守树法到庭参 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上 诉人《原审原告) : 郭继魁委托代理人: 盖如涛。被上诉人《原审 被告) : 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刘连贵委托代理人: 胡 振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 中兴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 刘连贵委 托代理人: 苏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 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法 定代表人: 吴孝贵委托代理人: 付佳宾,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 尹杰,委托代理人: 守树法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原告郭 继魁诉称: 1999 年 6 月7 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 晶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2/0A-B 轴约 86 平方米商 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 30 万元,后又于 1999 年9 月26日、9月30 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 13 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 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 xx 年 5 月被被告 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 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经贸公司) 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 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 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 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 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 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 20 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 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 筑公司) 辩称: 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 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 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被告 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 在法定期限内未 做答辩。第三人和尹杰诉称;第三人于 2000 年4月 6 日与被告开发公 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 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原 审法院认为: 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 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 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 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 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 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 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 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 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 证》是在 xx 年 7 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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