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实习报告_实习报告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
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 感谢你们
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
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
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
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 在一
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 并且对部分参与案
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
民事诉讼法, 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 将理论与实践有
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
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
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
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
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
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
民法院 XX年4月29 日作出 〈XX) 四西民二初字第 3 49 号
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
于 XX 年7 月 4 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
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
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 委托代理人
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
司) 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
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和尹
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 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 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 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 苏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 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 尹杰,
委托代理人: 罕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 1999 年 6 月 7 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
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
加,2 /0A-B 轴约 8 6 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
约定交房款 30 万元,后又于19 99 年9月26日.9月30
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 13 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
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 XX 年 5 月被被告
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
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
兴经贸有限公司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