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合同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陈XX 杨XX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陈某某
质权人陈某某和出质人陈XX签订借款合同,为确保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债务,甲方出质人以其持有的XXX公司股权作质押担保。经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
出质人陈XX依借款合同向陈某某借款人民币XXX万元整,利息按每月XXX计算,按月付息,借款期限自2013年XX 月XX 日至2013年XX 月XX 日共XX个月。
第二条 质押合同标的
1、质押标的为甲方在XXX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XXX万元整。
3、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帐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
第三条 出质人声明
1、出质人是质押股权的合法持有人,出质人的股权质押行为已经XXX公司股东会全体股东表决通过。
2、在签署本质押合同前,出质人未曾将本质押股权质押给任何第三人,同时本质押股权未有被法院冻结及其他有损股权完整的情况。
3、除非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出质人将不转让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质押股权。
第四条 质押股权的处置
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他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借款本息。
1、甲方不按本质押项下的借款合同规定如期偿还借款本息、利息及相关费用。
2、甲方有其他违反质押合同或本质押项下的借款合同规定事项情形的。
第五条 质权的行使
如出质人发生第四条规定的情况,则质权人有权按照下列方式和程序行使其质权:
1、委托相关评估机构对质押股权进行评估。
2、委托相关拍卖行将质押股权予以拍卖,质权人/拍卖行应于拍卖前3个月内,至少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