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规章制度
为健全公司组织,提高工作效率,使员工尽快熟悉工作环境,能安心工作,凡公司员工都应遵守本规章之各项规定。对违规乱记者视情节轻重给于警告或开除处理。
员工应忠于职守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服从各级主管的合理安排。
总经理是公司最高负责人,总经理及工厂长有权安排和调配员工的工作岗位,员工必须无条件服从。
员工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或旷工。
员工因事请假3天以内(含3天),需提前3天和工厂长请示,请假超过3天,需提前3天和总经理请示,允许后方可休假,事毕需和请示人销假。
因个人原因辞职者,需提前30天向总经理或工厂长提出申请。
禁止在工作场所或工作时间内吸烟、接打电话、谈笑打闹等一切非工作事宜。
对屡次迟到、早退、不服从主管合理指挥经警告未改正者,作开除之处理。
对盗窃同仁、公司财物证据确凿者将赔偿损失、开除之处理。
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连续旷工3日的员工,以自动离职论处。员工无条件放弃当月工资,放弃任何申诉权,如果给公司造成损失将追究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通过培训后不能胜任工作及工作表现不佳者将被公司辞退,公司将提前通知本人,结算工资、离场。严重违反厂规厂纪而被公司开除者,当天结算工资,不得停留在厂,若有损坏公司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