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合同(2)
甲方(托运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人手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承运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人手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甲、乙双方为更好地开展海运进出口业务,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现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代理人代理货物出口的配舱、装船、进栈、报关等一系列货运代理工作,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甲、乙双方均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并且严格按照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开展业务。由于甲方的违法经营行为给乙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与不利后果,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同意将其揽取的或其生产的货物委托乙方代理安排运输。
订舱时,甲方应正确填写由乙方提供的规定格式的订舱委托书,并加盖公章或订舱专用章以书面的形式传真或派人送交乙方,保证委托书内容的完整性,其中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所托运货物之件数,重量,体积,目的港,装船日期,货物品名(中英文品名)。甲方对于在装卸、储存、保管或运输中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应在委托书中明确提出并随附相关文件。如果委托书内容未注明,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同时,甲方需于委托书上注明本协议编号,以免丧失协议内容之权利。
订舱内容要求更改或取消时,甲方必须最迟于货物装入集装箱的当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与乙方的相关操作人员书面确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若货物已进港或已离港,则乙方有权视情况决定拒绝更改。
甲方应当保证每月向乙方委托出口运输业务量不少于 。乙方及时向甲方提供有关承运人的船期及运价变动信息。
甲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认费用,本协议运价(由我司代收代付承运人,费用由运费和佣金组成)可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动作相应调整,经双方确认后生效。乙方为甲方垫付的额外费用实报实销。
一、乙方在甲方保证上述委托运输业务量的前提下,乙方按下述优惠价向甲方结算普通干货箱包干定额费:
自拖箱:人民币 元/20英尺(大写: )
人民币 元/40英尺(大写: )
报关费:人民币 元/票(大写: )
其它费用:
(注:每票限一张报关单。如因报关内容较多需增加报关单,每张报关单增收电脑预录费人民币 元,大写: 元,报关后退征收人民币 元,大写: 元)
二、海运费
订舱费
其他费用
海洋运费按双方确认运价(甲方可以在委托书上标明)或甲方得到船公司的确认价(应随附优惠协议号或确认件)执行,但仍应履行本协议第十一条之规定。
费用结算
一、经甲方要求,乙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结算运费:
1. 费用按航次结算,只有在甲方付清所有费用后,乙方才交付提单;
2. 甲方于船开后 天内,将所发生的费用支付给乙方;
3. 采用月结的形式,甲方垫付 美元(大写: )作押金,每月 日结清上月乙方已垫付的费用。
二、经双方协议按以下第 种方式支付费用:
1. 现金的付款方式;
2. 电汇,并及时把银行汇款水单复印件送交给乙方;
3. 采取同城托收无承付的办法结算外汇海洋运费,双方另签订外汇同城托收无承付结算协议。
三、在甲方按时付款情况下,乙方按海洋运费 %的比例退定舱佣金给甲方,确认或协议净价的除外。
四、甲方应当及时确认乙方之结算清单,若于收到结算单后 日内未予书面回复确认的,视为对于费用之确认。
甲方付清上述费用和报酬,乙方应及时将海关退还的核销单,退税单等有关单证交付甲方。
甲方应当按照乙方提供的费率或者其他计费依据向乙方支付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和报酬,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甲方必须按照约定准时、足额支付全部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任何基于本协议下业务所产生的费用。若甲方拖欠费用,则乙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而由此所产生的一切风险、费用、责任均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或数种方式:
1、暂停一切本协议下业务的操作,直至费用付清;
2、可以延迟签发包括提单等运输单证,直至费用付清;
3、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乙方因此所遭受的一切直接与间接损失;
4、有权滞留本协议下业务中所产生的单证,包括但不限于提单、外汇核销单等单证;
5、有权于所签发的当次提单上加以相应批注;
6、通知目的港代理延缓交付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