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代子出具借条的行为认定案例
父代子出具借条的行为认定案例 20XX年11月份,侯伟因经营需要经其父侯立果之手向赵某借款30000元,侯立果并向赵某出具了内容为今借现金叁万元(¥30000),月息1分5厘。侯伟(侯立果代)的欠据一张。后赵某虽向侯伟和侯立果多次索要,该笔借款均未得到偿还。赵某遂于2008年1月份诉至法院,要求侯氏父子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其相应的利息。庭审中,侯立果认为该款系侯伟所用,应由侯伟承担;而侯伟认为其从未向赵某借过款,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以上的人名均为化名) 【分歧】 对于侯立果出具借条行为的性质及该笔债务应如何承担?审理中,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侯立果代其子出具欠条,并注明代字,既有代书之意又有代为偿还保证担保之意,故可以理解为连带责任保证或债务加入,侯氏父子对该笔债务应付共同偿还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侯立果代其子出具欠条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只能由侯伟承担还款责任,侯立果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侯立果代其子出具欠条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事后未经侯伟追认,故对侯伟不发生效力,应由侯立果一人承担还款责任。 【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