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代子出具借条的行为认定案例
父代子出具借条的行为认定案例 20XX年11月份,侯伟因经营需要经其父侯立果之手向赵某借款30000元,侯立果并向赵某出具了内容为今借现金叁万元(¥30000),月息1分5厘。侯伟(侯立果代)的欠据一张。后赵某虽向侯伟和侯立果多次索要,该笔借款均未得到偿还。赵某遂于2008年1月份诉至法院,要求侯氏父子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其相应的利息。庭审中,侯立果认为该款系侯伟所用,应由侯伟承担;而侯伟认为其从未向赵某借过款,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以上的人名均为化名) 【分歧】 对于侯立果出具借条行为的性质及该笔债务应如何承担?审理中,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侯立果代其子出具欠条,并注明代字,既有代书之意又有代为偿还保证担保之意,故可以理解为连带责任保证或债务加入,侯氏父子对该笔债务应付共同偿还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侯立果代其子出具欠条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只能由侯伟承担还款责任,侯立果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侯立果代其子出具欠条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事后未经侯伟追认,故对侯伟不发生效力,应由侯立果一人承担还款责任。 【评析】 小编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看侯立果是否有保证担保的意思表示?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该书面形式大体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保证人与债权人单独签定书面保证合同; (2)在主合同中包含保证担保条款,保证人在保证人一栏中签字的,保证合同成立; (3)保证人给债权人单独出具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书面材料,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4)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而在本案中,侯立果既未与赵某签订书面的保证担保合同,也未在主合同中订立有保证担保性质的条款,更未单独出具具有担保性质的书面材料,也未明确以担保人的身份在欠据上签字,故欠据中的代字只能按字面解释为代为书写或代为借款之意,而不能理解为具有担保之意。 其次,侯立果出具欠据的行为是否属于债务加入呢?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偿还债务人所负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原债务人偿还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其有如下四个法律特征: 1.它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