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出具借条是否有效
恋爱期间出具借条的案例 谈恋爱中出具借条是否应认定为有效?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恋爱间出具的借条,后因双方分手,一方拿着借条向法院起诉另一方的案件。 2012年3月,在朋友的一次饭桌上,原告任丽(化名)与被告刘刚(化名)经朋友介绍认识。也许是双方都是剩男剩女的缘故,两人相互感觉都不错,便在朋友的撮合下谈起了恋爱。恋爱期间,任丽以为自己找到了真爱,对刘刚言听计从。然而,过了没多久,刘刚便以自己做生意为由向任丽提出借钱的请求。沉浸在爱情的甜蜜中的任丽没有经过多加思索,便把钱给了刘刚。出于女人特有的谨慎,任丽便以父母亲担心为由,要求刘刚出具借条,于是刘刚向任丽出具了一张3万元的借条给任丽,任丽也及时将钱借给了刘刚。后因双方感情不和,刘刚于2014年年初提出分手,任丽于2014年7月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刘刚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庭审中,任丽认为,刘刚与自己恋爱期间两次出具借条均是刘刚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并提供了借条原件以及银行转账记录一份,属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刘刚则辩称,对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