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服务合同
甲方(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乙方(受托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甲方委托乙方就无人机电XXX航拍项目提供专项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项目名称:无人机电XXX航拍。
第二条技术服务的内容和要求
一、技术服务的内容:施工现场全景航拍
二、技术服务的要求:全景图(正射影像图,45度俯视图)
三、技术服务的方式:乙方提供设备及操作人员,并提供航拍成果
第三条技术服务的进度和质量要求
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重要施工节点完成空中影像拍摄服务。在甲方提供施工节点时间后,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具体的拍摄时间。拍摄完成后,乙方供低质量的航拍效果图给甲方代表,经甲方代表确认无误后,乙方人员方可离开拍摄场地。若拍摄效果不满意,乙方人员进行重拍。经甲方同意,航拍设备或主要操作人员离开拍摄现场,即表明航拍验收合格,现场航拍完成的三个工作日内。需将高清的航拍图提供给甲方。
第四条 技术服务人员组成
乙方指派技术人员X人组成技术服务团队,同时指派 作为本项目的负责人。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更换技术服务人员。如果甲方认为乙方指派的技术人员不能胜任的,乙方应当及时更换。乙方指派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应实际参与本合同的技术服务工作。
第五条技术服务地点和期限
一、技术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二、技术服务期限:自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开始进行技术服务之日至本次服务项目结束。
第六条技术资料
一、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如下:
(1)拍摄区域红线图。
(2)航拍图像比例。
(3)重要施工节点。
甲方应于书面通知乙方开始进行技术服务之日起2日内将上述资料提供给乙方。
二、乙方根据需要,可要求甲方补充必要的技术背景材料、技术资料及数据,甲方审核确认后提供。
三、双方联系人应在确认的资料移交清单上签字,清单应注明移交时间和方式。
四、乙方对于甲方提供的技术背景材料、技术资料、数据应当妥善保管,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乙方应当将上述技术背景材料、技术资料、数据全部退还给甲方,并不得以复制、扫描等任何方式保存甲方的资料信息。
五、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因为本合同项目而了解、取得的甲方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其他用途。
第七条 甲方协作事项
甲方负责提供内容如下:
一、调研: 无
二、办公条件: 无
三、其他: 无
第八条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技术服务报酬总额为:人民币 (大写),¥ (小写),其中包含增值税额:人民币 (大写),¥ (小写)。
该金额已包括乙方完成技术服务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和报酬。
二、技术咨询报酬由甲方一次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为:交付成果后一个月内转帐给乙方 。
乙方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行:
银行帐号:
三、乙方应在甲方支付技术服务费用20天前,向甲方开具该笔结算技术咨询费用的等额发票及其他甲方需要的财务资料,否则甲方可相应的迟延付款。
第九条 技术服务成果的交付
一、交付的技术成果应达到的要求:按技术协议。
二、交付的形式及数量:按技术协议。
三、交付的时间及地点:甲方指定。
第十条 验收
乙方交付技术服务成果时应当同时提出书面的验收申请,甲方按以下列标准和方式对乙方的技术服务成果进行验收:
一、验收时间:甲方应当在接到乙方书面验收申请后5日内组织验收。
二、验收地点:施工工地现场。
三、验收方法:按技术协议。
四、验收标准:按技术协议。
五、验收费用的承担:甲方承担。
六、验收后的处理:
(一)验收通过:甲方向乙方出具验收合格的书面意见。
(二)验收未通过:如甲方组织的评审会对乙方提供的技术服务成果评审为不合格的,验收未通过,甲方出具验收不合格的书面意见给乙方。乙方应在5天内根据甲方的验收意见对技术服务成果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再次向甲方申请组织验收。若第二次验收仍未通过,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七、甲方出具验收合格的书面意见,不能视为免除乙方对技术服务存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如存在缺陷的,乙方应免费予以解决。乙方不予解决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解决,所造成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知识产权事项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及所有相关权利,归甲(甲,乙,双)方所有。
二、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及所有相关权利,归双(甲,双)方所有。
三、乙方完成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享有在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完成者和取得有关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四、依据本合同约定,技术成果归甲方所有时,甲方需就技术成果文件进行著作权备案或申请专利的,乙方应予以协助。
五、依据本合同约定,如技术成果归甲方所有时,乙方无权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该技术成果;如技术成果归乙方所有或双方共有时,甲、乙双方就技术成果的使用及其他相关权利另行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对乙方开展的技术服务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甲方协助乙方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及时向乙方提供有关数据,并及时解决乙方提出的需要甲方配合的相关事宜。
三、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
四、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对乙方的技术服务成果进行验收。
五、其他: 无
第十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约支付技术服务报酬,甲方拒不支付时,乙方有权中止技术服务工作。
二、乙方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
三、乙方应按双方约定的工作进度完成技术服务工作,每一个阶段的工作完成后应报甲方认可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工作。
四、乙方应当保证其提供技术服务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五、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目服务工作转委托给第三方承担。
六、乙方应支持甲方开展税前加计扣除工作,按甲方要求提供经费使用明细及配套财务凭证。
七、其他: 无
第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变更,不能就变更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按照原合同条款执行。但甲方因客观情况变化需变更委托项目的,乙方应当同意。
二、因甲方变更委托项目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及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返工时,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可根据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返工费。
三、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丧失履约能力的或者明确表示不能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工作的。
(二)若乙方指派的负责人或技术人员未实际参与本合同技术服务工作或者乙方擅自更换上述人员,经甲方通知后 3 天内仍未纠正或已严重影响本合同履行的。
(三)乙方将部分或全部技术服务工作转委托给第三方承担的。
(四)乙方的技术服务工作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进度或者工作内容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经甲方通知后 3 天内仍不予纠正的。
(五)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完成技术服务工作,迟延 10 天仍未完成的。
(六)乙方提交的技术服务成果经两次验收后仍不合格的。
(七)乙方提供的技术服务工作或成果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
(八)其他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无 。
四、本合同甲方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一)甲方迟延支付技术服务报酬超过 10 天的。
(二)甲方不审核确认或不提供乙方所需技术资料超过 10 天的。
(三)其他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
合同解除后,违约责任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一)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除按乙方已开展工作支付相应费用外,还应按照技术咨询报酬总额的 10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未能弥补的损失,但违约金及赔偿损失总额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咨询费总额。
(二)甲方迟延支付技术服务报酬或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技术资料或没有完成协作事项而造成乙方技术咨询工作停滞、延误的,乙方交付技术服务成果的时间相应顺延。
(三)甲方如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技术服务报酬的,经乙方催告后仍未支付的,每迟延一日,按照迟延支付技术服务报酬的 3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违约责任
(一)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除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费用、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甲方支付利息外,还应按照技术服务报酬总额的 1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未能弥补的损失。
(二)乙方迟延交付技术服务成果的,每迟延一日,应按照技术服务报酬总额的 3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三)乙方指派的负责人或技术人员未实际参与本合同技术服务工作或者乙方擅自更换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总额 5 %的违约金。
(四)乙方将部分或全部技术服务工作转委托给第三方承担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技术服务费总额 10 %的违约金。
(五)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因为本合同项目而了解、取得的甲方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其他用途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总额 10 %的违约金。
(六)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向甲方技术支付服务报酬总额 10 %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须赔偿甲方未能弥补的损失。
(七)乙方提供的技术服务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除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外,另应向甲方支付技术服务费总额 10 %的违约金。
第十六条保密条款
一、乙方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甲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经营管理信息、技术信息等一切暂未对外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均属于保密信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无论本合同是否生效、被撤销、变更、解除或终止,仍应执行本保密条款。
二、乙方委派的技术服务专家、助理等直接或间接接触保密信息的人员均应恪尽保密义务,不因人员的流动、更替而免责。
三、乙方对于从甲方得到的保密信息,应当确保保密信息的安全,如乙方内部已有保密制度的,应将从甲方得到的保密信息视同乙方内部的保密信息进行安全管理。对于从甲方获得的保密信息,安全管理要求不得低于国家、行业和甲方相关的安全管理要求。
四、乙方所获知的保密信息须在本单位内部谨慎的使用,只能透露给本单位直接参与合同项目的人员,透露的内容只能是与其工作相关的信息。
五、乙方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复制、泄漏或遗失。乙方亦不得依据保密信息,就任何问题,向第三方做出任何建议。
六、保密信息及利用保密信息所形成的工作成果,乙方及其相关人员应负保密责任,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就保密信息及工作成果之全部或部分泄漏、告知、复制、传播、或对外发表、或为自己及其他第三人使用。
第十七条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合同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以及政府行为、战争、瘟疫等。
二、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本合同,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0天内向对方提供有关不可抗力发生的有效证明。
三、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措施,尽量减少因不可抗力事件给各方带来的损失。如果未能采取积极的措施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则该方应承担由此而扩大的损失。
四、如果发生影响履行本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则双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和合理的替代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五、不可抗力影响合同履行超过5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