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赠予怎么征收偶然所得税
房屋赠予怎么征收偶然所得税
依据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
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
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适用“销售不动产”
税目,税率为 8%。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
的通知》(财税[2009]
157 号) 规定,自2010年1 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 5年的非普
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
营业税; 个人将购买超过 5年〈含5年) 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 5 年
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
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将购
买超过5年〈含5年) 的
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自2010年1月 1 日起转让
购买的住房适用上述规定。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
干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11 号) 第二点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 离婚财产分割; (二) 无偿赠与配偶、父母、
子女、祖父母、外祖父
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 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
或者刚养义务的抚养人
或者购养人;, (四) 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
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
受遗赠人。
二、按规定应缴纳营业税的,此外还应以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分别缴纳城建税(79% 和
教育费附加(3%) 。
三、依据《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78 号) 有
关规定:
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 房屋产权所有
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
女、外孙子女、兄弟姐
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