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加强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津国税函 (2010) 191 号)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的通知》 《国税发[2008]30 号,以下简称
《核定征收办法》)》》 的规定,该通知 〔津国税函 【2010) 191 号) 对加强我市企
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严格按照《核定征收办法》 规定的范围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凡
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应按核定征收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每年 6 月底前完成对纳税人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 并
按照《核定征收办法》规定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或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
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对鉴定为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当年
度不得调整为查账征收。
、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一般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
业所得税。 纳税人经营多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上一年的主营项目确定
其当年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
四、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