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制度》,特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辽宁人民康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各部门、人员在财务会计工作中必须认真执行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 总公司推行“统一管理,统一计划,分业经营,独立核算”的管理体制,由总公司财务总监统一领导全公司的财务工作,分(子)各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和监督本单位的一切财务活动。
第四条 公司鼓励财务部门及财务人员积极依法依本制度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及分(子)公司和股东权益。
财务人员管理
第一章 聘任与管理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财会人员包括财务总监、财务部长、各岗位会计、出纳、记账员。
第二条 财务总监由总公司聘任和管理。
第三条 其他财务人员由财务总监会同各区域经理共同选拔、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第四条 所有财会人员接受财务总监和所在区域经理的双重领导。对不服从所在公司正常管理、不爱岗敬业或业务水平低下的财会人员,所在单位有权向总公司申请调离。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热爱公司,爱岗敬业,清正廉洁,坚持原则,抵制不正之风,有良好的财会人员职业道德。
第六条 有财会人员上岗资格证,财务负责人应具备会计师以上职称,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工作经历。
第三章 基本职责
第七条 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八条 搞好所在公司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对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第九条 参与所在公司业务计划的制订和主要经济合同的审查与执行,检查计划、合同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第十条 组织编制财务计划,落实完成计划的各项措施,对计划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解决办法。
第十一条 加强所在公司的资金和资产管理,保证资金和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组织资金调拨与结算。
第十二条 积极参加总公司组织的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业务考核。
第十三条 财务人员应尽的其它职责。
第四章 离任与交接
第十四条 财务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按以下程序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
1、由总财务总监、审计部派员组成审计小组,办理离任审计。
2、经审计合格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未办清交接手续前,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十五条 离职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1.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的凭证应填制完毕。
2. 尚未登记的帐目,应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印章。帐目在电脑中的,应将最后一笔余额在移交清册中写明。
3. 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要核实自己经管的所有内外帐目、财产物资帐,并尽可能处理结清,处理不完的列表交接。
4.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清册一般应包括:岗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项目、交接内容、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的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交接内容应详细列明移交人所经管的如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公章、现金支票、文件、资料、会计软件、密码及数据磁盘,并将现金、有价证券、支票、发票等。
第十六条 接管人员办理接交时,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管人员要逐项核对清点验收,同时要注意以下几个事项:
1. 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帐簿余额进行验交。当出现现金、有价证券与余额不一致时,移交人员要在监交人员规定的期限内负责清查完毕。
2. 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如有短缺,要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3. 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无误。
4. 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的余额核对相符。
5. 接管会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十七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移交清册应一式四份,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各执行一份,财务部存档一份。
第十八条 现金、有价证券短缺的,由责任人全额赔偿。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九条 对财务主管工作质量和职责履行考核由总部及各区域经理及财务总监进行综合评定。对财务主管的考核采取按季考核、年终综合评价的办法。其他财务人员的考核在各分(子)公司进行,年终将考核结果报总公司总经理。
考核内容以所在公司的会计基本制度执行情况、财务制度和财务计划执行情况、会计基础规范化管理工作以及固定资产管理等制度贯彻执行情况、所在单位的内在管理水平为主。考核结果与个人的经济利益及评先挂钩。
会计核算原则
第一章 会计核算原则
第一条 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帐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
第二条 公司采用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条 公司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帐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四条 一切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用中文记载,数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钢笔(碳素笔),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书写。
第五条 公司对公司资本坚持资本确定、资本充实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各单位收益与费用的计算,实行分级核算,按部设帐。
第七条 对同一时期的各项收入及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都必须在同一时期内反映,如应付工资、应提折旧等均按规定时间进行,不应提前或延后。
第二章 会计凭证
第八条 财务人员对本公司的各项经济实行会计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九条 客户签发或内部签发的凭证,其经济内容应符合国家政策或公司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应真实、合法、印章齐全,要素完整,大小写金额相符。
第十条 自制的记账凭证应有合法的原始凭证作附件或填制依据;冲正错账、调整暂收、暂付、扣划款项和费用开支等凭证审批及经手人员签章应齐备。
第十一条 各种资金存入、划出或账户之间的划转凭证应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 记账凭证中的会计分录和有关金额应准确,有关签章应齐备、清晰。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除结转凭证)。
第十三条 物品采购凭证应附有详细的物品清单、物品入库单及批准文件。
资产管理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资产管理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的管理。
第一章 流动资产管理
第二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存货、低值易耗品等。
第三条 现金的收付及保管由经被授权的出纳员负责,其他人员不得直接收支和管理现金。现金支出的审批人员应同出纳员、银行票据保管员和记账员分离。
第四条 现金使用范围主要限于:①支付奖金及津贴等。② 支付差旅费。③依银行规定和结算起点(在2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
第五条 营业所取得的现金,应由出纳清点并送存银行。任何人不得坐支现金。
第六条 负责应收帐款的人员不得同时负责现金收入账的工作。
第七条 保管银行票据的人员不得同时负责现金支出账和调整银行存款账。
第八条 负责调整银行存款帐的人员不得同时负责银行存款帐、现金支出帐、应收款帐、应付款帐。
第九条 收支现金时,经办人员要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及所附单据是否合法,数额是否完整,审签手续是否齐备等。对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应予以纠正或拒绝办理收付。
第十条 认真做好库存现金保管工作。现金和有价证券应置于保险箱(柜)里以确保安全和完整无缺。
第十一条 因工作关系需配备备用金的,需要人应向所在公司财务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公司领导同意,备用金支用不得超过规定范围和业务内容,不得移作他用或私人挪用,出纳人员应对该类备用金使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抽查。
第十二条 现金收付款项,均应按业务性质分别填写交款单或费用报销单,并应写明收付的内容、用途、金额及有关情况经有关人员审核盖章后方能办理收付手续。
第十三条 现金收付业务必须当日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报销凭证必须是国家印制的发票及单据在(原则上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使用白条或其他不规范的凭证报销各项费用。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与各分(子)公司及所属各部门的现金收付都应通过所在公司财务部门入账,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自行保留现金,不得私设“小金库”,公司财务部应经常督促检查。
第十五条 对超过现金收付范围或限额以上的款项进行收付时,必须通过银行结算,禁止化整为零套取现金,禁止利用公司及各分(子)公司的银行账户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
第十六条 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在经营业务需要使用银行票据付款时,一律由经办部门填写银行票据申请单,凭合法有效和批准手续齐备的依据经所在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方能办理银行票据领取手续。
第十七条 银行票据领用者,必须在银行票据登记簿上写明领用日期、付款内容并签字。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签发银行票据时,应进行登记并将该票据项目填写齐全。使用支票时,不得签发空头支票,若无法明确收款单位名称、金额时,应把付款用途、签发日期写明。
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控制的费用或物资采购,在付款时应同时核实计划。超过计划的部分应在按规定先追补手续。
第二十条 公司及各分(子)公司财务部门应依本条规定确定专人办理银行票据事宜,并应同时遵守银行的相关规定,确保银行票据使用安全。
1. 银行票据包括:现金支票、转帐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银行承兑汇票。
2. 业务员将收到的票据交给会计,由会计对收到的银行票据进行审核(日期、金额、收款单位全称、印章齐全与否)。审核后交出纳保管,出纳将票据号码、金额、背书转让等进行登记,然后进帐。出纳进帐后将单据及时交会计入帐。
3. 银行承兑汇票由出纳保管,给付应另立台账,写明票号、金额、经手人、销账单位。
4. 公司应付的银行承兑汇票,由出纳登记清单,并提前筹划资金,以确保银行能按期支付到期款项。
5. 银行票据经办人或结算人员不得擅自接受外来银行票据并代客承兑,特殊情况下应经所在公司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一条 银行存款管理人员应正确使用和审核各种银行结算凭证,及时办理银行存款的收付业务,并及时审核银行往来对账单,如月末有未达账款,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按月打银行对账单,并于年末一起装订成册。
第二十二条 货币资金的清查:
1. 现金及有价证券的清查,由财务主管或主管会计主持,出纳员在场,通过实地盘点的方法确定库存现金及有价证券的实存数,再与其账面余额核对,以查明盈亏。盘点结束后,根据盘点结果,填制“现金、有价证券盘点表”。
2. 银行存款的清查,由财务主管或主管会计主持,采用与开户银行对账的方式进行。核对完毕后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3. 现金、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的清查应采取不定期清查的方式,一般每月至少一次。
第二十三条 所有应收性质的款项,如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及各类预付款项,均应按季进行帐龄分析,编制《帐龄分析表》,上报总公司,并向欠款单位和经办人落实追收工作,规范各类应收帐款的管理。公司对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报董事会核销。
第二十四条 应收款项的清查由财务部和业务经办部门共同负责,一般一年应全面核对一、二次,财务部应有专人负责应收款项的清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存货主要指储存在仓库内的贸易商品、用品、低值易耗品、赠品及其他有形有价物品。
第二十六条 存货购入与领用和销售的计价与管理采用“个别计价法”。
1. 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均应科学合理地制定存货定额。对存货不同类别要根据经营业务的要求,分别制定最高限量和最低限量,以此防止积压或不能保证业务需要的情况出现。
2. 实行存货验收制度。购进的各项物品应履行验收入库程序。对数量、质量同时进行验收。保管责任人应在验收凭证上签章。
3. 建立健全存货保管制度。对库存的各项物品,要建立专人负责的保管制度,并设置有数量与金额的辅助明细账,以供核算与查对。
4. 健全存货出库制度。严格按仓库管理的制度办理出库手续,保管人员凭手续齐备的出库单及配送单发货。
第二十七条 存货的清查:由门店、各公司仓储部共同负责,对库存商品进行清查。年度清查或重点清查,一般由各方组成清查小组配合进行。注意以下几点:
1. 确定清查日期,由财务部结出帐面余额。
2. 检查存货的数量、质量和储存情况,特别要注意有无损坏变质的和储存数量较大且长期没有领用或很少领用的存货。发现后应查明原因,以便及时处理。
3. 对盘盈、盘亏和超储的存货,必须进行分析,明确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低值易耗品为单价在2000元以下的工具、量具、办公家具及用具。
第二十九条 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由使用部门填写采购单,按程序和权限报批后,由所在公司行政部或采购部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报经财务部门备案后(交合同原件一份)再行购置。
第三十条 低值易耗品的清查:由财务部、使用部门共同负责,每年至少在年终前清查一次,清查后应编制“低值易耗品盘点表”。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的固定资产财务管理,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能,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章规定。
第三十二条 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其他物品,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财务要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按实物盘存),并按固定资产类别和责任人建立实物台账和卡片,详细记录单台固定资产的购置时间、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价值、存放地点、使用人、转移或报废等情况。并制定固定资产目录。从价值方面对公司的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对公司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监督。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主要工具用具及其他物品五大类。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固定资产统一按直线折旧法进行折旧,公司及各分(子)公司根据行业特点,按国家规定标准计提折旧。
第三十六条 实行财产主管部门、财产使用部门和财务部门综合核算管理的分工负责制。资产管理部门:为本公司行政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登记管理、购置、处置和报废。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合理使用,保管、维修。资产的具体操作人(使用人)负责资产的安全、完整,是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的要追究责任,酌情赔偿,对保管不妥造成固定资产丢失的要追究责任,给予经济处罚。资产核算部门:为本公司财务部,负责办理固定资产购建、验收入库、领用、转移、报废等财务手续,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内部转移:
1. 固定资产的内部转移,必须经公司主管领导和行政部门批准。
2. 行政部门对内部转移的固定资产必须办理内部移动手续,并经移入移出资产的部门和资产的使用人双方签字认可,若资产转移手续不全,造成资产损失,其责任由原管理部门和原使用人负责赔偿。
3. 行政部门对内部转移的固定资产,必须及时通知财务部,财务部门接到通知的当月进行账务调整。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定的出借、出租:
1. 任何固定资产未经公司领导批准,不得私自出租或出借。
2. 固定资产出借、出租,必须申请报经批准,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并按合约及时收回其固定资产。
第三十九条 全部固定资产必须每年盘点一次,具体时间由财务人员会同行政部门商议后决定。财务部负责编制年度资产盘点表,营运部门负责在实物存放地点准备好各种必要的度量衡量器具,并进行详细的检查资产是否正常使用(如有毁损写明原因)。审计员负责对盘点过程进行监督。固定资产的清理、盘存:主要抓好以下几点:
1. 查物点数,核对账目,财务人员要深入现场逐项清查。
2. 检查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及维护情况。
3. 发现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或报废要认真记录,查明原因,落实责任,按制度规定报经审批,财务部门根据审批结果进行帐务处理。
财务部负责编制年度资产盘点表,盘点后交由主管领导一份。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理:
1. 对于长期闲置不需用、不能用或使用成本超过其使用所能创造的价值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的报废或处理申请,详细填写固定资产的名称、型号规格、购置时间、报废理由。
2. 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申请,经行政部门核实并出具资产处理意见,报公司主管领导、总经理或总经理批准。
3. 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申请、处理批示及处理的变价收入,由行政部门一并交至财务部,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公司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制度,按国家和公司的相关规定,根据各公司行业特点制定管理细则和标准,并报总公司财务总监。
第四十二条 所有成本费用支出项目必须符合分级审批和双签制度规定,严禁超标准、超权限支付各种成本费用。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的成本核算,要严格区分本期与下期成本界限、成本支付与营业外支出的界限,费用的核算坚持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当期发生的费用,无论其款项是否收付,都应计入当期的费用(通过“长期待摊费用”、“递延资产”除外)。
第四十四条 虽在本期支付的费用,但应由后期负担的均不能计入本期费用,通过“长期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科目核算。但应归属本期的费用、损失不得挂帐,调剂利润。
第四十五条 递延资产包括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及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装修、装潢的净支出等。
第四十六条 开办费自营业之日起一次性摊入管理费用。
第四十七条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按照有效租赁期限和耐用年限孰短的原则分期摊销。
第四十八条 固定资产进行装修、装潢的净支出按装修、装潢后固定资产的耐用年限分期摊销。
第四十九条 严格遵守财务一支笔原则,公司总部由总经理审批,各分(子)公司根据公司董事会核准的审批权限审批。
第五十条 发生费用,应索取正规发票,各项费用报销的原始单据,必须真实有效,各要素齐全;其要素包括开票日期、单位名称、品名规格或内容、单价、数量、金额、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并应大小写相符、字迹清晰、书写规范。
第五十一条 经办人在费用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应办理报账手续,费用报销的原始单据应由报销人在其票据背面左侧或正面右上方,注明经手人、费用用途。
第五十二条 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取得正规有效发票的费用,应经总经理特批后方能报销 。
第五十三条 工资费用:每年初根据公司薪金管理制度对各岗位核定工资标准,工资发放由核算员制表,财务审核后,各分(子)公司报所在公司经理审批,公司总部由总经理审批。工资于每月20日前发放并打入工资卡,需代扣个人所得税的,由财务部代收代缴。
第五十四条 福利费、工会经费、河道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职教经费不再计提,在发生时直接费用化。
第五十五条 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按实际使用量摊销。
第五十六条 车辆使用费:包括汽油费、维修费、路桥费、洗车费、泊车费、 交通费、业务应酬费、房租费、差旅费所等费用报销均应提供正规发票。
第五十七条 借支:
1. 公司员工因公借款,必须先到财务部填写“借支单”,注明用途,由部门经理签字。总部由总经理批准。借款时间一般不超过7天,遇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归还的,经手人须及时向所在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汇报说明原因,得到同意后,可以续延。
2. 出差人员借款,必须先到财务部填制“借支单”,由所在公司总经理签字审批。出差人员返回公司三日内必须清帐,否则不再借款,经各公司经理同意的特殊情况除外。
3. 外单位个人借款一律报总经理审批。除总公司外,各分(子)公司一律不准向外单位或个人借款。
第五十八条 内部收费:总公司完善分级管理、核算机制,实行内部收费核算办法。内部收费包括车辆使用、领用办公用品、文印通讯、因公消费等几项。
第五十九条 费用原始发票或单据,按费用类别分别填单,所有费用均不得混杂在一起报销。
1. 交通费填制市内交通费报销单,原始单据粘贴其上。
2. 差旅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低值易耗品、电话费、手机费等分别填制费用报销单。
3. 汽车过桥、过路、油料费、汽车维修费填制费用报销单,分过桥过路、油料、汽车维修三类子目小计。
4. 因公负伤,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条 费用报销时,会计人员有查询和咨询权,费用经手人不得拒绝咨询或采取其他对抗手段;所在公司负责人、经手人必须全力支持财务工作;财务人员不得故意刁难、打击有关人员,拖延财务报销、报账工作。
财务印章管理
第一条 财务印章包括企业财务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