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签票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房屋出售委托协议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1. 房屋坐落:
2. 产权证明文件:
口房产证编号:
口其他证明文件:
3. 房屋面积: (口房屋产权证书登记面积口购房合同登记面积)
4. 房屋性质:口商品房 口房改房 口向社会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房 口其他
5. 房屋抵押情况;口无 口有,抵押权人: 抵押金额
6. 房屋出售情况:口无口有,且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7. 交易房屋年限:口未满两年 口未满五年 口房屋产权证明或契税票已满五年 口房屋产权证明或契税票已满两年:
8. 交易房屋是否为委托人家庭名下唯一住房:口是 口否;
9. 交易房屋共有人情况:口无 口有配偶,配偶为共有权人
口有其他共有权人:
第二条 委托期限及方式
本协议委托期限:
口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口 自 年 月 日至委托房屋成功出售之日止。
第三条 委托出售价格
甲方确认交易房屋的出售总价款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
如甲方调整交易房屋的委托出售价格,应当以书面、短信、电话等方式通知乙方。甲方予以短信通知的手号码为: 如甲方更换手机号码,应当书面通知乙方。
第四条 乙方服务内容
1. 为甲方提供与交易房屋买卖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市场行情咨询;
2. 为甲方寻找房屋买受人;
3. 利用渠道为交易房屋进行销售推广;
4. 向甲方反馈交易房屋的销售进程;
5. 引领潜在客户看房,协助并撮合甲方与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6. 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房屋钥匙及各种证件、资料。
第五条 乙方居间服务费的标准及支付方式
1. 在交易房屋成功出售(即签订(XX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之前,乙方不收取任何居问服务费用。
2. 在交易房屋成功出售(即签订《XX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之时,由《居间服务合同》的定的付款方,按照出售房屋总价款 %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第六条 甲方确认如下事项
1. 甲方保证对交易房屋拥有合法处置权:
2. 甲方应当提供交易房屋的有效证件及资料,作为乙方提供委托服务的依据:
3.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开展正常的经纪活动:
4.甲方知晓并确认乙方真房源的标准,并积极配合乙方执行。
5. 甲方应保证及时按乙方通知与房屋买受人协商签署《XX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等协议。
6. 甲方确认知晓并接受以下事项:甲方仅委托乙方居间出售交易房屋;但甲方确认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