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零星租赁合同
承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出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工作需要,向乙方临时租用施工设备。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租赁设备名称及型号
设备按日租赁,每日按8小时计算
轮式起重机租金:
50t: 3000元/日(包括司机油费)。
25t: 1600元/日(包括司机油费)。
20t: 1400元/日(包括司机油费)。
16t: 1200元/日(包括司机油费)。
货车租金:
四桥板车 : 800元/日(包括司机油费)
双桥板车 : 700元/日(包括司机油费)
租赁时间
本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台班计算和付款方法
结算方式:按月计算,每月月底付清当月款项。
乙方在办理租赁费用结算手续的同时开具正式发票,甲方以转账形式向乙方支付吊车租赁款。
若甲方需要加班,则加班时间另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乙方负责吊车的日常维修保养。
乙方仅向甲方提供吊车及司机。
甲方负责所吊设备自身结构及强度的安全。
甲方负责现场的平整及道路畅通。
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有关出厂手续。
其他
施工过程中万一出现意外情况,应保留现场,分清责任,由责任者承担双方的损失。
如遇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双方各自承担。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经双方沟通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