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国家赔偿法律文书
(式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〇一〇年
公安国家赔偿法律文书
制作与使用说明
一、一般要求
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相配套的公安国家赔偿法律文书。
2.制作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要求;文书内容力求辨理析法,增强说理性。
3.文书由各省级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式样自行印制,法制部门负责监制和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使用执法信息系统,由计算机自动生成文书。
文书制作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
4.文书填写应当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要逐项填写文书设定栏目;不需要填写的要划去;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5.文书所留空白不够填写时,可以附纸记录,附页应当按照文书所列项目制作,填写要求、标准一致。
6.文书中“/”表示前后内容可以供选择,使用时应当将不用部分划去。
7.一式多份的文书在制作时应当保持同一项目填写内容一致,存根文书应当妥善保管。
8.文书编号按照以下要求填写:“×”处填写制作法律文书的公安机关代字;“[ ]”处填写年度;“ 号”处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