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线索, 监所检察部门可以商请侦查部门协助
初查;必要时也可以
报检察长批准后, 移送侦查部门初查, 监所检察部门予以配合。
第一百七十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初查的分工, 按照检察机关直接
立案侦查案件分级管
辖的规定确定。
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时, 可以直接初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
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初
查, 可以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线索指定辖区内其他人民检察
院初查, 也可以将本院
管辖的案件线索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初查; 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
重大、复杂, 需要由上
级人民检察院初查的案件线索, 可以提请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初查。
第一百七十一条 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初查的, 承办人员
应当制作初查工作方
案, 经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 报检察长审批。
第一百七十二条 初查一般应当秘密进行, 不得擅自接触初查对
象。公开进行初查或
者接触初查对象, 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第一百七十三条 在初查过程中, 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
查、鉴定、调取证
据材料等不限制初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初查对象采
取强制措施, 不得查
封、扣押、冻结初查对象的财产, 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第一百七十四条 根据初查工作需要, 人民检察院可以商请有关
部门配合调查。
第一百七十五条 对案件进行初查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委托其他人
民检察院协助调查有
关事项, 委托协助调查应当提供初查审批表, 并列明协助调查事项及
有关要求。接受委托的
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协助调查请求提供协助;对协助调查事项有争议
的, 应当提请双方共同
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协调解决。
第一百七十六条 侦查部门对举报线索初查后, 认为有犯罪事实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应当制作审查报告, 提请批准立案侦查, 报检察长决定。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提请批准不予立案:
(一) 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的;
(三)事实或者证据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
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上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