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线索, 监所检察部门可以商请侦查部门协助
初查;必要时也可以
报检察长批准后, 移送侦查部门初查, 监所检察部门予以配合。
第一百七十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初查的分工, 按照检察机关直接
立案侦查案件分级管
辖的规定确定。
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时, 可以直接初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
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初
查, 可以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线索指定辖区内其他人民检察
院初查, 也可以将本院
管辖的案件线索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初查; 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
重大、复杂, 需要由上
级人民检察院初查的案件线索, 可以提请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初查。
第一百七十一条 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初查的, 承办人员
应当制作初查工作方
案, 经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 报检察长审批。
第一百七十二条 初查一般应当秘密进行, 不得擅自接触初查对
象。公开进行初查或
者接触初查对象, 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第一百七十三条 在初查过程中, 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
查、鉴定、调取证
据材料等不限制初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初查对象采
取强制措施, 不得查
封、扣押、冻结初查对象的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