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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ll 上传于:2024-05-05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线索, 监所检察部门可以商请侦查部门协助 初查;必要时也可以 报检察长批准后, 移送侦查部门初查, 监所检察部门予以配合。 第一百七十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初查的分工, 按照检察机关直接 立案侦查案件分级管 辖的规定确定。 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时, 可以直接初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 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初 查, 可以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线索指定辖区内其他人民检察 院初查, 也可以将本院 管辖的案件线索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初查; 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 重大、复杂, 需要由上 级人民检察院初查的案件线索, 可以提请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初查。 第一百七十一条 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初查的, 承办人员 应当制作初查工作方 案, 经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 报检察长审批。 第一百七十二条 初查一般应当秘密进行, 不得擅自接触初查对 象。公开进行初查或 者接触初查对象, 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第一百七十三条 在初查过程中, 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 查、鉴定、调取证 据材料等不限制初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初查对象采 取强制措施, 不得查 封、扣押、冻结初查对象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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