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学校党政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强化领导干部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进一步在全校树立起主动作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精神,增强执行力,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是所有由学校任命(聘任)的党政领导干部,重点是处级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问责,是指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在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致使国家、学校利益或师生员工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对其职责内发生的应该问责行为承担直接责任;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发生的应该问责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第五条 对领导干部实施问责遵循权责统一、责罚适当、实事求是、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坚持问责与考核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加强对干部的监督与信任保护和激励干部相结合。
第六条 学校党委、行政是问责决定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