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监事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决定聘任××为北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监事。
股东签字:
北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二0××年六月二十日
北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20××年6月20日股东××决定担任北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的职务。
股东签字:
北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二0××年六月二十日
北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经理、监事、住所及身份证明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20××年6月20日股东赵××决定担任北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聘任黄××为公司监事。
姓名
职务
住所
身份证号
任职
方式
执行董事兼
经理
任命
监事
聘任
股东签字:
北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二0××年六月二十日
北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护股东和公司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全体股东的意愿,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为:北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北京××××××××1层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
公司经营范围:汽车维修(待许可证核发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汽车装具及配件的销售;二手车交易;汽车销售;代办汽车年检、提档、过户;汽车租赁。
第六条 公司的经营期限: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设立之日起三十年。
第七条 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股东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享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
民事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方式、出资额、权利、义务
公司出资人为公司的股东。
本公司的股东及其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如下:
姓名
认缴
资额
(万元)
百分比例
出资
方式
出资
时间
500
100%
货币
20××.7.5前
合计
500
100%
--
--
第十条 公司股东有以下权利:
(一)出任公司执行董事;
(二)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三)查阅公司会议记录和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优先认购公司增加的注册资本;
(五)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六)公司解散时,收回剩余的财产。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有以下义务:
(一)按时足额交纳所有认购的出资;
(二)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资金;
(三)在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四)依法转让出资;
(五)遵守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但转让出资后,公司司股东人数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最低限额)。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必须经其他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四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如果在30日内不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即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俩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五)决定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
(六)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监事,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委派、聘任、解聘或兼任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十一)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产生方式由股东担任,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四年,届满后可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务:
(一)负责召集会议;
(二)执行股东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利润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股东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担任,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代表公司与公司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执行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聘任担任。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任期每届为四年。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二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检查公司财务;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如今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应符合《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者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谋取私立,不得收受贿赂或者牟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除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同意外,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本公司订阅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二十六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责表;
(二)损益表;
(三)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九条 应将财务会计报告在该报告中作出后十五日内送交股东。
第四十条 公司依法纳税,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弥补亏损;
(二)按利润的百分之十提取法定公积金;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