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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伊人思秋水 上传于:2024-04-03
典型公积金执法案例分析 案例1、解除劳动关系补偿协议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部分无效 案由:2008年4月,职工蔡某某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要求原单位某粮油公司为其补缴所欠的住房公积金。理由为,蔡某某于2002年2月1日进入该粮油公司工作,2008年1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2006年5月起开始为蔡某某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于2007年12月停缴。蔡某某申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该公司为其补缴2002年2月至2006年4月及2007年12月和2008年1月这两段时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调查处理结果:收到该职工申请后,管理中心执法稽查科经调查了解,职工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但在调查过程中,粮油公司出具了一份双方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签订的协议,协议中约定公司给蔡某某一定数额的资金补偿,蔡某某不再向公司及关联公司主张任何权利。据此,粮油公司认为不需要为其补缴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认定:双方签订的对职工补偿协议只是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权力义务的一种体现,而对单位拖欠职工住房公积金——这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事实没有效力,该公司应为蔡某某补齐所欠住房公积金。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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