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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咨询合同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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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多年以后 上传于:2024-06-02
编号: 项目 造价咨询委托合同 (版本号:01) 委托方: 受托方: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协议书 委托方:      受托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xx 项目的造价咨询委托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总则 1.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筑层数: 建筑面积: 结构类型: 建筑性质: 预计竣工时间: 1.2双方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及 淮安市 有关造价咨询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各项法律法规,并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共同做好各项工作及招标、造价咨询全过程的保密工作。 1.3委托方授权受托方在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内代理本项目的造价咨询事宜。受托方应诚实守信,认真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双方共同确保工作顺利实施。 第二条 造价咨询委托范围、内容及要求 2.1造价咨询范围:建安项目的竣工结算审核,提出造价有关意见建议等造价咨询服务,包括:土建(含钢筋配料单)、安装工程的竣工结算审核,提供上述造价方面的咨询意见、建议及与此相关的造价咨询服务 2.2造价咨询的依据:承发包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确定的竣工图纸、经济签证等相关结算资料; 2.3具体工作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①在受托方收到委托方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后三天内编制审计计划(包括人员安排、进度安排、审计方法、采用的软件工具等),3#楼(11+1层,8123m2)、6#楼(含3号商铺,18层,6271m2)、1-4#楼地下室(7517m2,地下一层)在2009年12月31日前出初稿,其余部分于2010年1月15日前出初稿,初稿经委托方审核后,由委托方安排时间与地点(项目所在地)受托方与施工方进行具体核对; ②开始核对到出终审报告为止期间,受托方需每隔两周提交审核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包括主要工作进展,乙方结算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核对中存在的主要分歧下两周的主要审核工作安排等),以传真方式在周一12点以前发给委托方房产集团工程成本部(联系人:王晓明,传真号码:0571-28801609,电话:0571-28916832)。该报告每延迟一天,受托方愿接受500元/天的处罚。 ③在审核过程中出现有较大分歧,需开协调会议的,一般由受托方提议,并整理相关资料,提出相关意见后(相关意见和资料由受托方按上述第②条的联系方式发送传真给委托方房产集团工程部),由委托方组织并通知中天房产集团工程部参加。受托方负责记录、整理协调会议纪要。 ④出最终审价报告前,需委托方复核确认后,才可办理各方盖章确认手续。 ⑤受托方出初稿和终稿时,均需提供完整审计资料给委托方,包括计算书(以书面形式为准,有电子文档的,另行提供电子文档),且应向委托方提供审核结果分析表,具体表单附后。 第三条 委托方职责与权利 3.1 合同签订后及时提供竣工图纸、施工合同、工程会议纪要、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结算书、设计变更、联系单签证、图纸答疑纪要、有关监理记录及开竣工报告等结算资料给受托方。 3.2 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到解除合同并要求受托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3 有权确定受托方具体代理事项。 3.4 有权对受托方出具的有疑问的审价结果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复审。 3.5 委托方有权要求受托方提供优质服务。对受托方服务不到位并3次书面提出仍未改变的或有明确证据说明与施工方串通等情况的,委托方有权没收受托方履约保证金 5.0 万元,同时终止合同,并由受托方承担委托方的一切经济损失,直至通过司法途径追究其责任。 3.6 如委托方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受托方在代理活动中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或建设程序并经确认,委托方有权要求受托方纠正,并且委托方有权因此解除合同。 3.7 审查受托人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各种文件,并提出修正意见。 3.8 本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受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或影响结算审核工作正常进行的,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依法向受托人追索违约金及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3.9 履行委托方的其他有关职责。 3.10 委托方负责人: 、电话: ;联系人: 、电话: 第四条 受托方职责和权利 4.1 受托方的责任期即本合同订立之日开始至整个工程各专业结算审核且出具最终审价报告后结束。如因非受托方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可进一步约定合同履行期限的延长事宜。 4.2 受托方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受托方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4.3受托人须自行购买当地的定额、有关的政策规定文件、计价软件(购买前应与委托人联系,要求尽量与送审单位现在使用的软件一致;工程量计算方式(如电算还是手算,若电算采用什么软件)尽量一致,以有助提高审核效率和质量为前提),费用由受托人自行承担。 4.4 受托方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受托方应承担责任。 4.5 受托方有权拒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人为干预。 4.6受托方依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委托项目的结算审核工作。 受托方派遣本项目负责人为: 、电话:1 ; 土建主审人员为: 、电话: ;装饰主审人员为: 、电话: ;安装主审人员为: 电话: ;并承诺不经委托方同意不得调换,否则愿接受 元/人的处罚。 4.7 受托方在受控范围内为委托方提供造价咨询服务,不得将本合同所确定的造价咨询服务转让给第三方。 4.8 对结算审核中各项计算数据、技术分析结论等的科学性、正确性负责,以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坚持公平合理、客观公正的原则,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允许偏差值控制在±1.5%以内(总造价)。 4.9 由于受托方原因不能按合同期限提交咨询成 果初稿,咨询服务费每延迟一个星期扣减1.0%的咨询费用;延期超过一个月的,委托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有权无偿使用受托人所有的劳动成果。 4.10依据委托合同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对代理事项内应当保密的内容保守秘密。 4.11 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分包或转让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4.12 受托人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任何礼品、宴请与其它好处,不得泄露委托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合同终止后,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泄漏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结算资料和情况。 4.13 受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委托人的有关损失。    4.14 依法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 咨询代理服务费及其它费用 5.1 本合同造价咨询基本收费以核对后的结算价(不含甲供材料、设备的费用)为计费基数,按 0.46‰费率进行包干,以上包干价包含为本项目服务的一切费用;不因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或由于任何后续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导致服务所需的成本或时间发生改变而调整。 5.2结算审核追加收费按浙江省物价局262号文件核减额超过5%以上部分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分档累进收费标准如下:核减额在5%~10%部分,按5%计取;核减额在10%~15%部分,按4%计取;核减额在15%~20%部分,按(3%计取;核减额超过20%部分,按2%计取;此费用在结算审核确认并出具最终审价报告后一个月内,由委托方负责在施工方工程款中扣出付给受托方。 5.3工程结算审核正确率的控制:受托方对结算中各项计算数据、技术分析结论等的科学性、正确性负责,审核应以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坚持公平合理、客观公正的原则,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以项目为单位)与委托方控股集团审计部终审(或请其他审价单位复审)结果允许偏差值控制在±1.5%以内(总造价)。当本工程造价咨询成果偏差在1.5%~2%时,扣减咨询费 5 万元,当偏差在2%~3%时,扣减咨询费 10 万元,当偏差在5%以上时,咨询费不计,并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且由受托人承担委托方控股集团审计部请其他单位复审费用。 5.4造价咨询费用支付方式: 造价咨询费用支付方式:结算审核完成经双方核对确认并出具最终审价报告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完结。过程中所发生的需到项目所在地进行审核工作产生的车费由委托人按实报销(以火车硬卧标准,若需乘坐飞机需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按飞机票报销,否则仍按火车硬铺标准核报),食宿由委托方负责。 5.4受托方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提交 5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在整个工程项目结算审核完成后一月内无息退还。 5.5造价咨询单位投标文件、询标纪要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国家、杭州市有关规定,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合同签署 7.1合同生效 7.1.1本合同一式拾份,委托方陆份,受托方肆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7.1.2未尽事宜可另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2合同终止 7.2.1本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内容完成后自行终止。 7.2.2本合同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7.2.3因不可抗力,致使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双方应协商确定本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如果双方不能就本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本合同视为终止。 7.2.4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八条 争议解决办法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解决为终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九条 双方联系人及联系地址 委托方的通讯地址: 受托方的通讯地址: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行: 开户行: 帐号: 帐号: 日期: 日期: 一、项目审价结果分析表(注明初审还是终审) 项目名称: 单位工程 建筑面积 结构类型 总层数 土建 安装 合计 备注 地下 地上 造价 平米指标 造价 平米指标 造价 平米指标 1#楼                       2#楼                       3#楼                       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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