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年月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治权利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第四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五章财产权益第六章人身权利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第三条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