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年月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治权利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第四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五章财产权益第六章人身权利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第三条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四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五条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第七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第八条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政治权利第九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第十条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一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第十二条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第十三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第十四条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第十五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第十六条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第十七条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第十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规定把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纳入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规划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具体实施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四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二十二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二十五条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第二十八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国家提倡和鼓励为帮助妇女开展的社会公益活动第二十九条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第五章财产权益第三十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第三十一条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第三十四条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第三十五条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第六章人身权利第三十六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第三十七条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第三十八条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第三十九条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按照其职责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善后工作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任何人不得歧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第四十条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第四十一条禁止卖淫嫖娼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对妇女进行猥亵活动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妇女进行淫秽表演活动第四十二条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第四十三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第四十四条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第四十五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第四十六条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第四十七条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第四十八条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第四十九条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第五十条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第五十一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第五十三条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第五十四条妇女组织对于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妇女联合会或者相关妇女组织对侵害特定妇女群体利益的行为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对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妇女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人身和财产权益以及婚姻家庭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由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九章附则第六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妇女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六十一条本法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