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合同沈阳合同编号签约地点供热方甲方用热方乙方为明确供热方和用热方在热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供用热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本合同效力供用热双方对本合同无异议的可视本合同长期有效对本合同有争议的条款经供用热双方协商从其约定第二条供热地点交费面积一供热地址区街路巷号二交费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或双方认定面积为准平方米其中住宅交费面积平方米非住宅交费面积平方米第三条供热期限供热期限为每年月日零时起至翌年月日时止第四条供热标准一本合同所指供热标准为居民住宅在采暖期内每日居室卧室客厅和书房温度在摄氏含以上为合格低于为不合格元旦春节节日期间热用户室内温度不低于双方同意非住宅室内温度按不低于摄氏执行二采用热计量方式供热的双方约定的用热量为最小时室内温度不得低于第五条热费标准支付方式结算时限一热费价格执行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热价格标准收取热费住宅元建筑平方米共计元非住宅元建筑平方米共计元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的规定执行二热费支付方式三热费结算时间每年月日至月日期间用热方将当期热费全额支付给供热方第六条供热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有权按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标准向用热方收取热费二有权对用热方的用热情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检查三有权检查用热方在合同约定的用热地点数量范围内用热制止用热方超量超范围用热四有权在供热之前对用热方的采暖系统进行检查五用热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费的供热方有权限制或停止供热六负责维修用热方室内供热设施及所连接的室外管道系统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七属于供热方管辖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或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供热或者中断供热应当提前以有效形式公告用热方并立即组织抢修并在规定时间内恢复供热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不能正常供热或中断供热除外八供热方发现用热方的供热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应立即通知用热方如用热方未及时改正上述安全隐患造成供热方不能正常供热或者供热中断用热方应当自行承担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九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时限和使用范围向用热方供热第七条用热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有权要求供热方出具收费文件及对确定的热价计量表具等申请复核二监督供热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时限进行供热三对供热方违背本合同约定的行为申请仲裁和提出上诉四按照合同约定向供热方交纳热费五用热方增加减少迁移用热设施的暂停或者停止用热的应当事先向供热方申请并办理手续停止用热时应当将热费结清六变更房屋使用性质变更户名的应当事先向供热方申请并办理手续七维护供热设施的完整和原布局并配合供热方对供热设施进行维修第八条违约责任一供热方的违约责因供热方责任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用热方供热的应按照延误供热的时间折算每日热费退还用热方还应当向用热方支付不超过累计日热费总额的违约金因供热方责任给用热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供热方承担赔偿责任因供热方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未能及时通知用热人给用热方造成损失的由供热方承担赔偿责任二用热方的违约责任用热方逾期交热费的应当支付每日热费总额的滞纳金逾期一个月仍不交热费和滞纳金的供热方有权限制其用热或停止供热用热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向供热方支付热费总额不超过的违约金用热方擅自对供热设施进行施工用热方应当赔偿供热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第九条双方同意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年本合同到期后如双方对本合同未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延续第十条本合同的修改变更需取得合同当事人的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确定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确认补充协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一条合同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用热双方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已经实施房屋拆迁的三双方约定的其它情况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按照以下第方式处理向沈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三条其他约定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供热方盖章用热方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电话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