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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供热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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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供热合同 用热人(甲方):______________ 供热人(乙方):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协商订立本合同。 供热采暖地点、采暖计费面积 供热设施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采暖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所居住建筑的建设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所居住建筑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建筑物节能标准的情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采暖计费总面积为:___________建筑平方米,包括: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 平方米。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建筑物竣工图纸标明的建筑面积或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计__________平方米。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凭证上仅记载使用面积的,应当按房管部门规定的系数折算成建筑面积后计收采暖费。 采暖的其他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对此部分建筑面积有争议的,以乙方委托的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数据为准,测绘费由乙方承担。 热计量结算点设置在:甲方所居住的建筑楼栋热力入口的热量表。 采暖期 甲乙双方对采暖时间约定如下: □执行本市法定的采暖期,即:每年____月____日至次年____月____日。____市人民政府根据气象情况决定调整采暖期时间的,按市政府决定执行。 □约定供热时间为:每年_____月_____日至次年_____月_____日。 供热室内温度标准 采暖期内乙方应当向甲方24小时连续供热,并根据采暖期气象情况,做好热量供应保障。甲方居住建筑符合节能标准,且室外天气为正常天气时,甲方在一定范围内自主设定、调节室内温度。 (1)甲方设定卧室、起居室温度在18℃以下的,在正常环境下乙方应当保证甲方开启采暖设施12小时内卧室、起居室温度达到不低于甲方设定温度的标准; (2)甲方设定卧室、起居室温度在18℃以上的,在正常环境下乙方应当保证甲方开启采暖设施12小时内卧室、起居室温度达到不低于18℃的标准。 采暖费缴费办法、计费标准、期限及方式 1、缴费办法 甲方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最迟在当年12月31日前),先以按面积计费方式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本采暖期的采暖费。 乙方应当于采暖期结束后__________日内进行清算。当按热计量计费的采暖费少于按面积计费时,以按热计量计费的采暖费为准,甲方多交的采暖费由乙方返还给甲方或在收取下一个采暖期采暖费时予以抵扣;当按热计量计费的采暖费多于按面积计费时,甲方无需补交相应差额。 2、热计量采暖费计费标准: (1)法定采暖期、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采暖期的缴费标准: 甲方的采暖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其中: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采暖期)×建筑面积(平方米)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千瓦时或元/吉焦)×用热量(千瓦时或吉焦) (2)双方约定的采暖期少于或者超出法定采暖期、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采暖期的缴费标准: 甲方的采暖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其中: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天)×建筑面积(平方米)×天数(天)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千瓦时或元/吉焦)×用热量(千瓦时或吉焦) 基本热价计算方法为:法定采暖期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采暖期)除以法定采暖期(天)。法定采暖期按121天计。 计量热价为__________(元/千瓦时或元/吉焦)。 3、采暖费采取下列方式支付: □直接向乙方支付; □缴至乙方指定的金融机构; □缴至乙方委托的其他代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因供热计量装置故障导致无法进行热量结算时,乙方应当及时对热计量装置进行维修、更换。维修期内甲方计量热费按住宅建筑面积结算,每天的计量热价计算公式为: 甲方计量热价(元/建筑平方米·天)=〔相同供热方式按面积收费价格(元/建筑平方米·采暖期)-法定采暖期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采暖期)〕/采暖期天数(天) 甲方权利义务 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的地点、时间和温度标准供热。 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和金额支付采暖费,并有权要求收费单位提供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采暖费发票或乙方指定的金融机构开具的采暖费缴费凭证;不能提供采暖费发票或采暖费缴费凭证的,甲方有权拒缴采暖费。对缴费数额有异议的,有权要求乙方核实。 应当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进行管护,应当及时更新、改造超出使用年限、影响采暖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的自用采暖设施;接到乙方发出的自用采暖设施隐患整改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应当承担室内自用采暖设施日常维修的材料费和更新改造费用。因自行改变房屋结构或装饰装修影响供热设施维修作业的,有关拆除及恢复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不得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热计量装置、扩大采暖面积或增加散热设备。拆改自用采暖设施的,不得影响其他用热人正常采暖,不得妨碍对共用供热设施的维修和检查,并应当对拆改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发现室内供热设施有异常、泄漏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乙方报修。在乙方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及试运行等工作时应当留人监守;在乙方进行维修、排气、室温抽测、查表、收费或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需要入户作业时,应当予以配合。 应当遵守供热设施安全使用方面的规定,履行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合同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应当由其承担的义务。 乙方权利义务 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地点、时间和温度标准向甲方提供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加强运行工况调节,保证采暖期内甲方室内温度持续达标,并按北京市的规定定期进行免费室温抽测。 负责热计量装置运行、维护、检定及更新改造,并承担相应的费用,但因甲方原因造成热计量装置损毁的除外。 应当对甲方的采暖情况、用热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巡检。在巡检中发现甲方的自用采暖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其他用热人正常采暖、伪造运行记录、因自行改变房屋结构或装饰装修妨碍供热设施维修作业及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情况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30日之前书面通知甲方及时整改。乙方有权对甲方实际用热情况进行核查,制止甲方超标准、超范围用热行为。 有权按合同约定收取采暖费。在收取采暖费后,应当开具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采暖费发票。 供热前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及试运行等工作时,应当提前7日在住宅单元门口或电梯口等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告知甲方留人监守。 按《供热采暖系统管理规范》(DB11/T598-2008)、《供热采暖系统维修管理规范》(DB11/T466-2007)等供热服务标准、规范提供服务,公布值班、报修电话,并在采暖期内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 报修电话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布的报修电话应当具有录音功能,录音资料应当保留至下一采暖期开始之前。 采暖期内接到甲方报修后,乙方应当在1小时内回复甲方;供热采暖设施出现泄漏等紧急情况的,乙方应当立即处置;出现温度不达标等情况的,乙方应当在6小时内告知甲方处置情况。 1、乙方应当在营业场所、企业网站、公开栏、办事大厅等处,公开下列供热服务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公告: (1)供热缴费、维修及相关服务办理程序、时间、网点设置、服务标准及承诺; (2)停热及恢复供热信息、巡检及查表信息; (3)供热及供热设施安全使用规定、常识和安全提示; (4)咨询服务电话、报修和救援电话、监督投诉电话; (5)国家和本市与供热服务有关的规定、标准等。 2、采暖期内,乙方因所维护管理的供热设施故障、事故等情况影响甲方正常采暖的,应当及时公告,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影响。 3、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合同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应当由其承担的义务。 违约责任 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数额支付采暖费的,除须按合同约定支付采暖费本金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因室内自用采暖设施泄漏、擅自拆改室内供热设施产生泄漏或影响其他用热人采暖、拆改热计量装置、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应当由其承担的设施管护义务、私自取用供热系统用水、拒绝乙方入户作业、拒绝乙方提出的设施隐患整改建议,或发生其他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和本合同规定的用热行为,造成自身、其他用热人、乙方或公共利益损失的,除承担自身损失外,还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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