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须知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是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因自有资金不足,以家庭为单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的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时,可同时申请商业性配套贷款。
二、贷款对象
在福州地区(不含平潭综合实验区)购买自住住房的在榕省属和中央驻榕单位在职职工。
三、贷款条件(须同时具备)
(一)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借款人具有城镇正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三)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四)借款人申请贷款前连续十二个月以上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五)申请时借款人及其配偶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任一方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未满5年的,暂停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借款人已取得经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
(七)借款人应为购房人,各产权共有人均同意办理住房抵押;
(八)借款人购房首付款符合规定的比例,即:首套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所购房屋总价款的30%;第二套房首付比例不低于所购房屋总价款的60%;。
(九)购买商品住房的,应由开发商报备相关资信材料并提供阶段性担保;
(十)借款人同意在贷款承办银行存款账户中每月划收贷款本息。
四、房屋套数认定标准
房屋套数认定标准在参照贷款承办银行个人贷款住房认定标准的基础上,申请贷款职工需提供职工家庭成员(包括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及其他产权共有人在购房所在地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的房屋登记信息证明,合计作为套数认定标准。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不含福州地区以外的其他城市。房屋登记信息证明以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及各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为准。
五、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一)贷款额度:根据借款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住房总价款、抵押物价值等进行综合确定。对夫妇双方在福州地区(不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首套房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第二套房贷款最高额度45万元;单方缴存的,首套房贷款最高额度45万元,第二套房最高贷款额度30万元。
(二)贷款期限:原则上控制在借款人法定离退休年限顺延5年内,最长不超过30年;如为二手房,房龄与贷款年限之和不超过30年。
(三)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现行利率:5年以内(含5年)年利率为4%;5年以上至30年,年利率为4.50%。第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算。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人民银行有关利率规定执行。
商业配套性贷款利率按照贷款银行规定执行。
六、申请贷款所需材料
复印件均应使用A4纸,不得使用传真件或扫描件等;相关表格均可从中心官网下载。
(一)商品房
1、《福建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表》一式二份;
2、购房合同及房屋预告登记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3、借款人、配偶及其他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借款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他产权共有人的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5、借款人、配偶及其他产权共有人的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已婚者提供结婚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离异未再婚者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生效判决书;未婚者提供一张一寸近期彩照并面签未婚声明书;
6、借款人及其配偶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有效期限为三个月),收入证明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差异较大的,应另提交近一年个人所得税凭证或银行工资流水明细单;
7、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折(应反映最近12个月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8、正式购房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
9、申请贷款职工需提供职工家庭成员(包括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及其他产权共有人在购房所在地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的房屋登记信息证明(一个月内有效),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不含福州地区以外的其他城市;
10、如有参与还款人,另需提交收入证明,以及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11、贷款银行为建行,须提交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表附表,并提供该银行还款存折(卡)的原件和复印件。贷款银行为工行,须提交征信授权书;
12、其他。
(二)二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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