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须知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是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因自有资金不足,以家庭为单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的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时,可同时申请商业性配套贷款。
二、贷款对象
在福州地区(不含平潭综合实验区)购买自住住房的在榕省属和中央驻榕单位在职职工。
三、贷款条件(须同时具备)
(一)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借款人具有城镇正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三)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四)借款人申请贷款前连续十二个月以上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五)申请时借款人及其配偶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任一方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未满5年的,暂停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借款人已取得经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
(七)借款人应为购房人,各产权共有人均同意办理住房抵押;
(八)借款人购房首付款符合规定的比例,即:首套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所购房屋总价款的30%;第二套房首付比例不低于所购房屋总价款的60%;。
(九)购买商品住房的,应由开发商报备相关资信材料并提供阶段性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