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通信地址:
乙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通信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租赁双方就甲方将房屋出租于乙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出租房屋情况和租赁用途
1-1甲方将坐落在 的居住房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
1-2乙方向甲方承诺,承租该房屋仅用作居住 使用。
1-3租赁期间,乙方可使用的该房屋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现有的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以及需约定的有关事项,由租赁双方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加以列明,作为甲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第二条 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2-1租赁双方约定,该房屋租赁期起止时间为 。
2-2租赁双方同意,甲方于 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由乙方进行验收。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日,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向其支付日租金的 倍作为违约金。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3-1租赁双方约定,在上述租赁期限内,该房屋月租金为 元。在租赁期限内,未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不得擅自调整租金标准。
3-2租赁双方约定,租金每 个月一付。乙方应提前 日甲方支付下一期租金。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向其支付日租金的 倍作为违约金。
第四条 押金和其他费用
4-1租赁双方约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押金,押金金额为 元。甲方收取押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本合同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押金除用以抵充本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但还未交纳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返还乙方。
4-2租赁期间,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燃气、通信、取暖、有线电视费用由乙方承担,其中上述费用应由甲方分担的,具体的费用分担比例或金额,由租赁双方在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除上述费用外,物业管理费、服务费等其他本协议未提及费用由租赁双方协商约定具体承担方。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5-1甲方保证有权出租该房屋,该出租行为已取得所有房屋权利人同意。
5-2甲方应确保该房屋交付时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房屋及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列明的附属设施、设备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 日内进行维修或委托乙方进行维修。甲方逾期不维修、也不委托乙方进行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5-3租赁期间,甲方应定期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应在检查养护前 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房屋的影响。
5-4房屋返还后,乙方留置在房屋内的物品,视为放弃,甲方有权处置,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6-1乙方保证所有提供的材料真实,保证租赁用途符合本合同约定,且乙方对该房屋的使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乙方违反上述保证,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收回房屋,押金不予退还,因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6-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押金等应付的款项。
6-3在乙方的承租期内,水电费、煤/燃气费等生活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时结清。
6-4乙方应对该房屋的使用安全负责。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修复。乙方不维修的,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6-5乙方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在本补充条款中约定;如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未约定的,则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报批的,则应由甲方或甲方委托乙方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归属、维修责任及合同终止后的处置,由租赁双方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
第七条 转租、承租权转让和交换
7-1 租赁期间,乙方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租赁的规定。乙方转租该房屋的,应与次承租人订立转租合同。
7-2 租赁期间,未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房屋转让给他人承租或与他人承租的居住房屋进行交换。
第八条 续租
8-1租赁期满,乙方如果需要续租的,乙方应提前 30 日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8-2租赁期满,租赁双方未续签租赁合同,乙方继续支付租金而甲方未表示拒绝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租赁双方成立不定期租赁关系。在不定期租赁关系中,甲方有权终止租赁关系,甲方提出终止租赁关系的,应自通知乙方之日起,给予乙方 30 日的宽限期。宽限期内,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该房屋的租金以及由乙方承担的其他费用。
8-3 租赁期满前,甲方若准备另行出租他人,需在租赁期满前 30 日告知乙方,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九条 房屋返还
9-1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 当 日内返还该房屋,结清相应款项,保证房屋设施完好,房内清洁,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该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日租金的 倍作为违约金。
9-2除本合同补充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返还该房屋时,该房屋及其装修、附属设施和设备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经甲方验收认可后,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第十条 终止本合同的条件
10-1租赁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担责:
(1)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2)该房屋因公共利益需要被依法征收的;
(3)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许可范围的;
(4)该房屋因不可抗力原因毁损、灭失,致使乙方不能正常使用的;
(5)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已设定抵押,租赁期间被处分的;
(6)租赁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合同的。
10-2租赁双方同意,甲方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时交付该房屋,经乙方催告后 3 日内仍未交付的;
(2)甲方交付的该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存在重大质量缺陷,致使乙方不能正常使用的;
10-3租赁双方同意,乙方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甲方可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1)乙方擅自改变房屋居住用途的;
(2)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结构损坏的;
(3)乙方擅自转租该房屋、转让该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房屋的;
(4)乙方利用承租的居住房屋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
(5)乙方逾期超过 7 日不支付租金的。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甲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