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共同订立:
(1)【 】 (下称“甲方”)
法定地址:【 】
(2)【 】 (下称“乙方”)
法定地址:【 】
鉴于甲乙双方拟就 事项(“议题”)进行商讨,而在商讨及执行过程中,各方均可能需要向对方披露其业务经营活动中的一些保密及专有信息(“保密资料”)。双方同意,对于披露信息的一方所披露的资料一经书面声明为保密资料,则
1、获知对方保密资料的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为进行议题以外的目的使用对方的保密资料。未经信息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获知保密资料的一方不得复印或复制对方的保密资料。
2、各方对其获知的对方保密资料的保护程度须不低于其对待自身的同一类型保密资料,在任何情况下,各方对保守对方保密资料的秘密必须采取合理的谨慎态度。
3、除非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在其广告宣传或其他公开材料或活动中,使用对方的名称。
4、一旦发生下列任何事件,经保密资料提供方书面要求,获得保密资料的一方需将相关保密资料全部返还给对方:
⑴议题的讨论已经完成;
⑵应提供资料一方的要求;
双方就议题的讨论或谈判中途停止。
5、本协议并不构成对任何一方使用下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创意、概念、专有技术、技巧及方法)的禁止或限制:
⑴其事先已经掌握的资料;
⑵或其自行开发或由他人专门为其开发的资料;
⑶或其自第三方处取得的资料,并且就该方所知,该第三方并不负有保密的义务;
或并非因该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违约而公开的资料。
6、如果任何一方收到法院传票,或根据行政或司法程序有效发出的要求,要求其披露对方的保密资料,则收到相关传票或要求的一方,须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保密资料的提供方,并对该项要求提出抗辩。除非有关要求已经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