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采购操作暂行规程
第一条 总 则
为进一步规范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统一操作流程,降低采购成本,增加采购透明度,扩大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范围,加强内部监督和制约机制,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使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操作流程有章可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并参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采购中心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的货物和服务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遵循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所有项目均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发布采购信息,扩大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范围。
二、公平公正原则。竞争性谈判文件不得有歧视性条款,在谈判过程中,应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三、诚实信用原则。谈判小组成员和参与谈判的工作人员、采购人代表应严格遵守谈判纪律,忠实地履行职责,对谈判过程和内容保密,不得向供应商和其他无关人员透露谈判情况。
四、低价成交原则。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均合格,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最终的成交供应商。
第四条 实施采购的前期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