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妾家良人 上传于:2024-10-02
x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xx犯强奸罪为被告人xxx出庭辩护的辩护词审判员审判长我们接受本案被告人xxx的委托担任其一审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通过查阅本案卷宗会见被告人对本案案情有了全面的了解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不持异议二法庭不能对被告人依据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该内容最初是以奸淫幼女罪出现的而自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取消奸淫幼女罪的罪名之后刑法第236条只存在一个强奸罪名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只是一个从重情节但是因为奸淫幼女行为的复杂性既要对幼女予以特殊保护又不能任意扩大打击面使得目前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大导致认定从重的认定标准不一虽然200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以2003135号通知暂缓执行了法释20034号关于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的批复但是最高法院的态度是慎重的没有废止2003第4号文件在最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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