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师范大学2017年艺术类文化课分数线
2017年录取分数线
北京2017年艺术类各专业录取最低分
音乐学
录音艺术
舞蹈学
美术学类
设计学类
美术学
音乐学
(初等教育师范)
(初等教育师范)
综合分
综合分
专业分
综合分
综合分
综合分
综合分
507
469
75
482
466
469
404
京外2017年艺术类各专业录取最低分
地区名称
音乐学
录音艺术
舞蹈学
美术学类
设计学类
综合分
综合分
专业分
综合分
综合分
河北
499
79
463
445
山西
485
456
内蒙古
516
460
85
423
辽宁
473
86
吉林
76
452
黑龙江
459
77
546
458
上海
76
浙江
77
福建
74
467
433
江西
554
415
88
山东
498
444
81
431
462
河南
75
493
509
湖北
446
75
445
湖南
522
77
482
451
海南
477
77
重庆
489
78
453
486
四川
贵州
448
云南
509
500
陕西
500
75
甘肃
533
445
新疆
328
88
378
港澳台
461
录取原则
音乐学院本科各专业录取原则
1.根据教育部规定,考生报考艺术类专业校考,凡涉及省(直辖市、自治区)艺术类统考的,考生必须参加统考并成绩合格,方可按我校艺术类录取原则录取。我校艺术类专业具体是否涉及艺术类统考、与艺术类统考类别的对应关系以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高招办发布的艺术类招生工作文件精神为准。
2.首都师范大学音乐学院只录取参加我校音乐学、录音艺术、舞蹈学校考且专业成绩合格的考生。
3.根据教育部2017年艺术类招生有关文件精神,我校将在专业考试结束后,根据考生合格情况按比例编制分省计划。
4.我校音乐学院音乐学和舞蹈学专业在福建、陕西两省只招收文科生,录音艺术专业在此两省只招收理科生;其他招生省份文理兼招,文理科高考分数同等对待。
5.音乐学专业考试“综合合格”和“单项合格”的考生,高考填报志愿时统一填写“音乐学”,录取时由我校根据考生的专业考试合格类别录入音乐学(师范)或音乐学。取得“综合合格”的考生进入音乐学(师范)专业方向;取得“单项合格”的考生进入音乐学专业方向。
6.录取时,学校全面考察考生文化课、专业课考试成绩及政审、体检等情况,原则上只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音乐学院的考生。报考我校多个艺术类专业的,采用专业志愿优先方式确定专业。因考生填报志愿与校考合格信息不符造成不能录取的,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
7.录取时各专业考生投档到学校后的录取排序规则
(1)音乐学专业:在涉及的省统考合格、文化课成绩过线(各省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按照专业考试成绩(按考生所在考区文化课满分折合后再计算)占50%,文化课考试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占50%,两项相加计算综合分(综合分=专业课成绩×高考满分÷100×50%+文化课成绩×50%),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以及政审、体检情况择优录取。
(2)舞蹈学专业:在涉及的省统考合格、文化课成绩过线(各省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及政审、体检情况择优录取。
(3)录音艺术专业:在涉及的省统考合格、文化课成绩过线(各省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按照专业考试成绩(按考生所在考区文化课满分折合后再计算)占50%,文化课考试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占50%,两项相加计算综合分(综合分=专业课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