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
XX公司各股东于 年 月 日在 召开了公司第 2 次股东会。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执行董事(或董事会)召集,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已于15日前以 电话 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代表公司表决权100﹪的股东参加了会议。会议由 大股东 主持。经代表表决权 100 ﹪的股东同意(代表公司表决权仅 0 ﹪的股东反对、 0 ﹪的股东弃权),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事项:
XX有限公司原有股东如下:
XX占股53%,其中7%的岗位预留股,46%的实股股份。
XX占股20% ,其中8%的岗位预留股,12%的实股股份。
XX占股20%,其中5%的岗位预留股,15%的实股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