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保险的两大分支: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
22007年12 月24日 星期一
大部分德国人既是社会保险的强制投保人,同时也是商业保险的自诛投保
人,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互为补充。德国的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丰富了保险产
品的市场供给,满足了投保人的消费偏好,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高了
个国家的福利水平-
o许闲
与好友本杰明一家聚会,无意中聊到了医疗保险。好友本杰明是大学教授,
他的夫人是小学老师,在德国同属于公务员,都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医疗保险,
是参加社会保险还是商业保险, 自己决定。 有趣的是, 本杰明参加的是商业保险,
他夫人选择的却是社会保险。
这个现象让我联想到了一个问题, 德国的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到底存在着怎
样的关系,如果这两个不同的保险体系同时提供了保障相同的风险的产品(比如
这里的医疗保险),它们之问又有怎样的区别呢?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是保险业两大分支。 德国的社会保险是指通过国家以立
法形式对特定群体,比如工人、雇员和学生实行强制保险的社会保障制度,使投
保人在遭遇失业、工伤、疾病、生育、养老和死亡等风险造成损失,暂时或永久
性失去劳动能力, 或者劳动机会时基本生活需要可以得到保障。 德国的社会保险
包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护理保险和工伤事故保险。
商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
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及其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赠偿保险金责任, 或者当被保
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当绘付保险金责任的
一种保险制度。 德国保险协会甚至将商业保险定义为不属于社会保险领域的其他
所有保险。 德国商业保险包括财产险 (如货物运输险、火灾险等等)、人寿险 (如
商业医疗保险、商业事故保险和生命安全险等等) 和责任险〈如第三方责任险、
汽车险、职业险或者信用保险等等)。
从以上对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定义可以看出, 大部分德国人既是社会保险
的强制投保人, 同时也是商业保险的自愿投保人,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互为补充。
/德国保险业的高度发过,归功于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两大分支的高度发达。 社
会保险源远流长,其立法首见于 19 世纪帝国时期德皇威廉一世颁布的"皇帝告
论”(《黄金诏书》)。铁血宰相介斯麦于 19 世纪 80 年代先后颁布了疾病、工伤、
老年及残疾三项社会保险立法,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保险制度, 有效地搭建
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框架-
历经 100 多年的改革和创新,德国的社会保险体系高度发达。 根据联邦德国
统计局的统计,2006 年度德国社会保险体系运营产生到余 205 亿欧元。以失业
保险为例,2006 年德国社会保险中失业保险的保费收入为 566 亿欧元,支出为
454 亿欧元,此项产生的副余为 112 亿欧元。
德国商业保险也不断得到发展壮大,保费收入呈逐年递增趋势。1980 年商
业保险保费收入为 359.9 亿欧元,2000 年上升为 1318.2 亿欧元,2006 年保费收
入达到 1617.4 亿欧元。根据 2007 年的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德国共有商业保险公
司 647 家,员工人数达 22.57 万人。
德国保险业的高度发过,也归功于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两大分支的良性互
补。下面将重点分析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主要区别。为避免行文流于一般,文
章对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在普通意义上的区别将不作深入分析(比如强制性与自
愿性,公益性与盘利性等等),而重点分析德国两个保险分支的区别。/第一,社
会互助与个人自助。社会保险体系中的责任主体是由国家成立的自制性社会组
织,即社会保险机构来负责社会保险事务。保险资金由个人、单位和国家三方共
同负责,其中个人与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超过 203,国家财政解决简下的费
用.
近年来, 德国的社会保险改革显示,德国正在尝试进一步减少国家责任和雇
主责任,, 增加个人责任在社会保险资金来源中的比重。商业保险的责任主体是以
乔利性为目的的商业性保险公司, 资金主要由投保人独立筹措,根据个人的经济
实力和风险偏好自由购买保险产品-
第二,, 收支定价制和风险定价制。 社会保险采用收支定价制,即把现收的保
费收入用于支付当期的保费支出。其中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代际互助, 即一代人为
上一代人买单, 由在职雇员与雇主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支付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