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劳动合同的解除
1、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1)随时提出,不承担经济补偿:①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②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③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④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提前30天书面通知,承担经济补偿(每满1年发放1个月,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放。未按规定发放,支付50%额外经济补偿金):
①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除支付经济补偿外,还需支付不低于劳动者6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协议。
2、劳动者单方解除
(1)随时提出:①试用期内。
②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
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2)劳动者辞职,必须提前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