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 议 书
甲方: 王谦成《以下简称甲方,全权处理其母裴彩芸因交通常事受伤的
善后事宜》
乙方: 刘元兵〈以下简称乙方)
事由: 二O一一年六月九日上午十时半许,刘元兵驾驶绿色三轮载人摩
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石佛乡商场附近时,在超车过程中,因处置不当,
将正在路北面路边朝西方向正常行走的甲方母亲裴彩芸撞倒,致其右大
有部大腿项部粉碎性骨折,现在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由于甲方之
母年事已高,给其日常生活造成极大的不便,对甲方全家的正常生活造
成极大影响。乙方应承担本次蕊事的主要责任。经向主治医生了解; 裴
彩芸的伤情,仅在医院住院治疗费用约三万五千元。
现就刘元兵撞伤裴彩苦之交通碑事事故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六
与
交
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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