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2013年公选考试新增考点汇总》
公文写作与处理
1.公文的类别
按行文关系:上行文、平行文和下行文。按保密要求: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按紧急程度: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2.发文字号
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
3.成文日期中的数字
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
抄送机关名称后标句号。
4.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编排在末条分隔线之上,印发机关左空一字,印发日期右空一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后加“印发”二字。
5.公文行文规则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1)上行文行文规则:①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②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③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④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⑤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⑥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2)下行文行文规则:①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②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③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④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⑤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3)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