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 作 经 营 协 议
甲 方:
乙 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 方 : (以下简称甲方)
公司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
授权签约代表:
乙 方 : (以下简称乙方)
公司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
授权签约代表: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立约签署本合作经营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部分、合作项目:
1 、甲方同意将位于 (以下简称“该物业”)及相邻院落作为合作条件给乙方经营使用 ( 详见附件2)。
2 、其中C栋物业共4层,建筑面积合计约为6493.70平方米(图测面积)。
D栋物业共3层,建筑面积合计约为2083平方米(图测面积)。
物业共计合计:8576.70平方米(图测面积,最终以实际面积为准)。
第二部分、经营用途:
乙方使用该房屋用途为 等。
第三部分、合作期限:
1 、本协议合作经营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届满。
2 、自甲方交付该物业之日起,为乙方装修期,甲方给予乙方装修期为 天,装修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此期间不产生合作费用,但此期间因乙方原因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四部分、合作费用、保证金、其他各项费用及支付方式:
1、合作费用:
本协议所述合作费用包括房屋使用费及设备使用费。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减和抵消合作费用。
1.1 合作费用;
甲、乙双方同意按如下标准收取 元/ 天支付合作费用:
合作费用为每年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并三年进行一次合作费用调整,上调比例为5% 。第一次为3年上调一次。甲方收款后应提供给乙方有效的收款凭证。
1.2 合作费用按6个月支付;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7日内,乙方应支付给甲方6个月的合作费用;以后应在每6个月的最后月底前付清下6个月的合作费用。(乙方每年向甲方支付合作费用的具体时间及具体数额列表作为本合同附件,由双方盖章确认)。
1.3 房屋在合作经营期间产生的经营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不因本合作协议无效或撤销或变更而变动。
1.4 合作经营期间,乙方因正常经营、使用之需要的煤气费、水、暖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网络使用费、环境卫生费、治安费、等均由乙方承担(因乙方自行对该物业进行管理,故不体现物业管理费用)。
2、合作费用调整:
本协议期限届满,如乙方继续合作时,甲乙双方可依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进行合作费用协商调整。
3、保证金:
3.1 在签署本协议之日,乙方应向甲方缴付相当于1个月合作费用保证金,作为乙方如实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的保证金。保证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3.2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甲方可以使用或扣留全部或部分保证金抵偿由乙方之违约行为造成的甲方损失以及应支付给甲方违约金。保证金不足以抵偿的部分,由乙方补足。甲方扣除保证金后,乙方须在接到通知后七天内将保证金补足到上述(3.1)款约定的数额。
3.3 在合作经营期内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得向甲方主张或擅自以保证金折抵乙方应付合作费用及其他应付费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退回保证金的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或设定他项权利。
3.4 当本协议期限届满或者双方协议解除本合同时,若乙方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结清所有费用,甲方应当在乙方归还甲方合作经营的房屋后十四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乙方。
4、付款方式:
乙方应当将有关合作费用及支付的其它款项按时以人民币转账或支票形式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及帐户。甲方有权变更指定的银行及帐户,但应提前通知乙方。因此产生不良后果由甲方负责。
第五部分、房屋变更与设立他项权利:
1、 合作经营期间,甲方如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此明示放弃优先购买权。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后,该第三方即成为本协议的当然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权利和承担原甲方的义务,甲方不再承担本协议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2、 合作经营期间,乙方如欲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使用,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应与使用房屋的第三人连带向甲方承担本协议约定的给付合作费用等项义务。
3、 本协议签订之时,甲方已明确告知乙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本协议中甲方提供用于合作的该物业存在被政府相关部门收走的可能。乙方也在此明示同意:如果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方提供用于合作的该物业被政府相关部门收走,则本协议因此立即终止,甲方无需因此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3、 本协议签订之时,甲方已明确告知乙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本协议中甲方提供用于合作的该物业存在被政府相关部门收走的可能。乙方也在此明示同意:如果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方提供用于合作的该物业被政府相关部门收走,则本协议因此立即终止,甲方无需因此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但应退还乙方所付的剩余租金及保证金。政府相关部门收走该物业给予的装修及经营赔偿归乙方所有。
4、 合作经营期间,如乙方超越所承诺之经营范围造成合作中断及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且负责补偿甲方损失。
4、 合作经营期间,如乙方超越所约定之经营范围造成合作中断及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且负责补偿甲方损失。
第六部分 房屋修缮:
1、合作经营期间,乙方应负责房屋的正常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2、合作经营期间,如房屋发生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自然损坏或因屋面漏水(质保期5年)等则由甲方负责维修。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之日起15日内予以修缮,超过15日,乙方有权自行修缮。(费用拆抵合作费用或甲方予以报销)
第七部分、房屋的交接和接受:
1、甲方已经对该物业及其周边环境对乙方进行了解释,乙方已经对经营用房屋的现状有了充分的了解。乙方同意按照房屋的现状来接收房屋,并对房屋状况无权再提出异议。
2、甲方应 年 月 日前将经营用房屋交付给乙方。交付时,双方签署房屋交接清单(附件3)。但乙方在没有如数支付保证金前,甲方可拒绝交付房屋,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拒绝接收房屋的,从本协议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起,乙方即应承担经营用房屋的合作费用和其他费用。乙方超过约定日期30日,甲方有权解除该协议,并收取从约定房屋交付日至协议解除日的合作费用和其他费用,并不退还保证金。
第八部分、甲方权利与义务:
甲方同意在不违反北京市政府有关市容、广告法规的前提下允许乙方无偿使用该物业的外墙面设立广告,具体方案需报甲方书面备案,该施工报批费用及安全使用责任由乙
方承担,乙方制作的广告、门脸在声、光、电等安全方面应满足周边居民和单位的正常
生活,办公及行人之安全。否则,乙方须立即停止扰民的音响、灯光等设施,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2、 甲方提供的该物业经甲、乙双方共同验收后,移交乙方使用,乙方需按经营项目,另行申报装修手续和消防手续。甲方可按乙方要求,予以配合,
3、 合作经营期间,如甲方确需收回房屋自用,必须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协议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3个月合作费用的违约金。已付的合作费用不予退还(已付保证金予以退还)。
3、 合作经营期间,如甲方确需收回房屋自用,必须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协议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3个月合作费用的违约金。并按专业评估补偿乙方装修改造费用,以及经营损失。(已付保证金予以退还)。
4、 甲方或其授权人有权派工作人员出于对经营用房屋进行修理或维修之目的而进入该房屋,但甲方应事先提前1天书面通知乙方。
第九部分、乙方权利与义务:
1、 乙方按本协议约定交付合作费用,甲方如无正当理由拒收,乙方不负迟延交付合作费用的责任。
2、 乙方自行负责办理用于经营项目的各项审批手续,未取得政府部门相关审批时不得开业经营或试营业。
3、合作经营期间,如乙方需要退房,必须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协议,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三个月合作费用的违约金。
4、合作经营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故意或过失造成经营用房屋和设备的毁损,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乙方如需装修墙、安装窗和防盗门等,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如需要经政府审批的,则应经有关部门批准方能施工,因装修工程活动或装修后所产生的致使甲方或第三人利益受损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全部损失。
5、 乙方在房屋内的装修及安装的设备、物品,在协议期满搬出时一次搬出,甲方对此不予收购,乙方应自协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 超过15日,甲方有权无偿保留或自行拆除。
6、 根据本协议约定提前终止协议或协议期满,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正式书面通知之日起15天内搬出全部设备、物件,但双方另有协商除外。如乙方短期内另找房屋确实有困难或另有其它特殊情况,则甲方应允许乙方延期15天,但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的合作费用一次性交清合作费用。搬迁后15日内房屋里如仍有余物,如双方无约定,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由甲方处理。
7、合作经营期满或协议解除,如乙方逾期不搬迁,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