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经销合同
合同编号:
合同签订地点:
甲方:xxxx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经理兼执行董事
住所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
代理人: 职务:
电话:
乙方: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
代理人: 职务:
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精神,按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经销甲方产品事宜,达成以下条款:
一、授权区域及授权产品
1、授权区域
甲方授权乙方为湖南省的经销商。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再该区域范围内另行授权第三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为经销商。但本合同签订前,已与甲方建立战略合作关系、行业合作关系、渠道合作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或甲方已在该区域范围授权的经销商,可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甲方需提供本区域有无授权经销商的书面确认函。
本合同履行期间 ,如乙方授权二级经销商的,授权的经销范围及权限,均不得超过甲方对乙方的授权。如发生二级经销商对甲方实施侵权行为的,乙方与二级经销商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2、授权经销产品
甲方授权乙方经销的产品为:“xxxx结算餐台”系列产品(产品的具体型号、数量等均在订单、收货单中确定)。甲方应提供该产品的商标和专利、检测报告、使用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作为合同附件。
二、授权经营的期限
1、甲方授权乙方区域经销时间为壹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2、授权经营期限届满后,如甲、乙双方需继续合作的,乙方应于期限届满前三个月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并于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另行签订区域经销合同。否则,甲方可另行在该区域范围内授权其他单位或个人经销“xx智能结算餐台”系列产品。
三、经销条件
1、乙方必须是自然人、合法成立并存续的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
2、乙方认同甲方的品牌操作理念和市场操作模式。
3、甲方对销售产品有独立自主的知识产权。
四、合作保障
1、甲、乙双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九十天内(含本数)必须向甲方订货,双方另行签订购销合同,且乙方应约如期付款。
2、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享受本协议规定的所有权利与义务。甲方授予乙方成为湖南省一级经销商,并提供相关的证明和授权文件
五、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合格产品,不能掺假掺杂,以次充好;对于乙方订制的产品,必须符合乙方的质量要求。
2、乙方订货后,甲方及时给予确认,并优先给予供货。
3、经甲方确认,因产品质量出现问题,甲方无偿维修、更换、退货。非因产品质量问题,需甲方维修或更换的,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包含但不仅限于维修费和运费)均由乙方承担。
4、甲方不得在乙方未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在授权区域对授权产品另设经销商。
5、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市场经营行为进行督查管理,督查包括产品推广、甲方形象维护、销售区域限制、价格体系维护等,乙方应无条件接受甲方的督查管理。
六、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有权自主确定在经销区域内的销售方式。
2、甲、乙双方之间仅限于甲方产品经销的关系,且系彼此相互独立的合同当事人。乙方不得以或试图以甲方的合伙人、代表、代理人的身份开展业务、或以明(暗)示的方式向第三人作表述。
3、乙方仅以其自身名义进行产品销售,并且为自身利益与客户签订产品购销合同,自行独立享有和承担其在购销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乙方不得代表甲方签订任何合同性文件或作出任何承诺、声明、保证或陈述。乙方违反前述规定所签订的合同性文件和作出的任何承诺、声明、保证或陈述对甲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具有约束力。
4、乙方必须在授权区域内销售,不得跨区域销售,严禁窜货。所谓窜货是指乙方在非自己经销区域内设立销售网点或派驻销售人员销售产品,窜货分为直接窜货和间接窜货。直接窜货是指乙方直接发生窜货行为。间接窜货是指乙方设立的二级经销商发生窜货行为。乙方的二级经销商发生窜货行为,乙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5、乙方应当严格执行甲方的销售政策及价格体系,严禁低价销售。
6、乙方可以在经销区域内进行各种促销活动,但是促销方案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实施。
7、甲方将拥有的商标、市场运作模式和策略授权乙方在合同期内无偿使用。但乙方若使用甲方的商标在市场进行宣传,其宣传的内容及作出的承诺不得超出甲方规定的范围,且应事先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报备。
8、乙方有权在经销区域内发布广告,广告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可以使用甲方授权经销商的名义进行一切合法的商业活动。
9、经销区域内的二级经销商、销售量及库存量、客户退货及反馈情况,应于每月的月底前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报备。
10、自觉维护甲方的知识产权,不得有损害甲方知识产权及企业形象,并协助配合甲方对上述行为进行市场监督,对侵犯甲方权益的行为进行报告及抵制。
11、甲方的技术资料、经营信息、提供给经销商的经销价格、市场运营策略及其他不为公众所知悉且对甲方具有经济价值的商业信息,系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披露或允许他人使用。
12、本合同履行期限内,乙方不得经销区域内经营其他相同或类似产品。
七、订货及货款支付
1、如乙方向甲方采购产品时,应提前十日向甲方发送订货单,双方另行签订购销合同,以明确采购产品的名称、数量、金额、交货时间和地点、违约责任等具体内容。双方未签订购销合同的,视为乙方未向甲方订货。
2、甲方采用自提或运输的方式运输发送产品。产品交付之前的运输及运费由乙方承担,但运送目的地为xxx区范围之外的,以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确认产品的运输和交付问题。
3、甲方向乙方销售的价格均为含税价,乙方按约支付货款后,甲方提供增值税发票。
4、 授权经销产品的交付和查验以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相应条款为准。
八、样机的提供及使用
为便于乙方发展经销业务,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无偿向乙方提供壹台样机。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样机
序号
样机名称
规格型号
硬件部分
软件系统
样机编号
量
新旧程度
样机原值
(元)
新
2、样机的用途及地点
样机仅限于乙方在主要经营场所内,为自身经营所需使用。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擅自将样机另作他用,不擅自将样机挪至其他地方使用。
3、样机的交付
(1)交付地点: 联系人: 联系号码:
(2)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发送样机,乙方收取后应签署《样机设备交接清单》并提交给甲方。
(3)运输方式:甲方采用公路货运方式向乙方发送样机,运至乙方指定的交付地点,所需运输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运费、包装费、保价运输的保险费等,以下统称运输费用)均由甲方承担。交付前,运输费用及风险由甲方承担;交付后,样机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4、样机的保管和维修保养
(1)甲方保证样机在交付乙方试用时,处于可正常工作的适用状态。
(2)交付后,乙方应妥善保管样机。使用期间,硬件部分的维修或更换以及软件系统的维护由甲方承担。但,因乙方(包括但不仅限于乙方工作人员、乙方服务对象等,下同)的原因致使样机或零部件、配件毁损的(包括但不仅限于人为改动、滥用、发生事故、不当试用等原因造成的毁损),由此产生的维修费、材料费等均由乙方承担,如无法修复的,视为样机全部毁损,由乙方按样机原值+运输费用之和赔偿甲方;因乙方的原因,致使样机灭失的(包括但不仅限于因偷、盗等原因造成的灭失),由乙方按设备原值+运输费用之和赔偿甲方。
(3)使用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将样机全部或部分另作他用,或擅自将样机全部或部分挪至其他地方使用,且致使样机无法退还给甲方的,亦应按样机原值+运输费用之和向甲方赔偿损失。
(4)使用期间,样机在乙方正常试用时发生故障或需更换零配件的,因此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样机的处理
1、经销期间,如乙方决定向甲方采购样机的,双方可就买卖事宜另行协商,并签订书面合同,甲方可将样机直接转让给乙方。
2、经销期间届满,且乙方不向甲方采购样机的,乙方应于经销期限届满后直接将样机退回甲方。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无法提回样机,应承担甲方由此所受损失,乙方按样机原值+运输费用之和向甲方赔偿。
6、样机所有权归属
样机的所有权归属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让、转租、出借、抵押、质押或拆解,否则由此造成甲方受损的,应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九、售后服务
1、乙方应专人负责甲方产品的售后服务(人数不得少于1人),并能进行简单的维修及判定客户的申诉、调换货是否合理。
2、乙方向客户销售智能设备后,由乙方自行承担售后服务。如需甲方提供售后服务的:
(1)在智能设备的保修期内,硬件设备维修或更换、软件系统维护(包括维护和升级,统称软件系统维护,下同)均由甲方承担;但因火灾、水灾、地震、磁电串入等不可抗力原因及乙方人为破坏因素(包括但不仅限于人为改动、滥用、发生事故、不当使用等)造成硬件设备或软件系统的损坏,由甲方提供免费维修,设备材料成本费由乙方承担。
(2)保修期届满后,因硬件设备维修或更换产生的材料费由乙方承担;如需甲方派员上门提供硬件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