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安全生产守则
第一条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的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条
坚持各级安全教育制度,新工人进厂,职工上岗都要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和操作培训,专人操作指定设备,不准随意操作他人设备。
第三条
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严禁班前饮酒,带小孩到工作场地,不准穿拖鞋、赤膊、敞衣、穿裙子,长发不戴工作帽进入工作场地,不准跨越运转设备和危险部位。
第四条
检查修理机械设备时,必须悬挂停电警示牌,专人挂牌或取牌,非机修或电工人员不准修理设备和线路。
第五条
爱护各种安全防护、装置设施、要害部位,非岗位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入内。
第六条
搞好文明生产、保证工作场地道路通畅,严禁乱倒废料,厂区内严禁吸烟和嬉戏。
第七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末班下班前,必须切断电、水源开关,按规定处理物料、半成品、成品,清理场地。
第八条
发生事故,应积极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及时如实地严格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即:“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九条
凡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车间